(吉隆坡16日讯)新山高庭日前推翻推事庭的裁决,改判5年前少年夜骑脚车遇车祸案女司机沈可婷鲁莽及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成立,同时宣判她即时入狱不得保释,引起民众愤愤难平,甚至有者怀疑沈可婷代表律师的专业性。
有网民质疑,为何沈可婷代表律师没有事前准备好上诉和暂缓行刑的申请,以及为何让沈可婷在表罪成立后选择无宣誓自辩,使其供词说服力打折等。
因此,对于有民众查询,当事人是否能够以不称职的律师为由,向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马来西亚贪污监督机构顾问兼人权律师拿督杨锦成发表文告指出,确实能够以出庭的律师不称职为由,对案件提出上诉,但这属于一个狭隘的理由。
“一般来说,只有在初审的法官犯了法律错误,或误解证据的情况下,针对定罪的上诉才会成功;而如果无法点出法官的误解或犯错,则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杨锦成坦言,在我国的司法范围中,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人都可能犯下错误,因此造成法庭误判的风险是存在的,而更令人担忧的是,误判会造成当事人可能因此被监禁或处决。
他指出,这包括如果当事人的代表律师,未能在第一审时在法庭举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或没有进行宣誓作证,那在后期或上诉过程中,便很难再引入新的证据,令到当事人处于劣势。
他表示,在马来西亚,如果律师的不称职是导致不受欢迎的判决或惩罚的理由,有时上级法院可能会下令重新审判。
他说,因为代表律师的失败,导致审判不符合联邦宪法第 5(1) 条款中设下的最低公平标准。
“简而言之,指责律师无能的证据,必须是明确的和压倒性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被剥夺了公平审判,导致司法不公或错误决定。”
“我国的联邦法院,最近就雅哈亚胡先(YAHYA HUSSEIN MOHSEN ABDULRAB v. PP [2021]) 案作出裁决时,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慕便曾结论,在高等法院审判期间处理此案的律师‘公然无能’;同时她也指因律师的公然无能,而剥夺了上诉人相当开放的无罪释放机会,从而影响了审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