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5日讯)巴卡拉兰区州议员巴鲁比安表示,在没有先修改联邦宪法的情况下,把“首席部长”一词改为“总理”之举,或将是违宪之举。
巴鲁比安今早在砂拉越州立法议会特别会议,参与《2022年砂拉越宪法(修正)法案》辩论时,做出有关提醒。
他表示,本身理解、赞赏和支持将“首席部长”一词改为“总理”的原因,是为了在最近的联邦宪法修正案之后,提升砂拉越的地位,并将砂拉越与槟城和马六甲有所区分。
“但是,我担心这项修正案是违宪之举。”
“首先,砂拉越一直参考并依赖历史文件来支持自身的断言,即砂拉越是马来西亚联邦的合作伙伴,并且砂拉越被赋予了这些历史文件中规定的特殊地位和保护。”
“因此,我们有理由参考这些历史文件,以了解在马来西亚之前的日子里指定砂拉越的行政首长。1963年以前,砂拉越政府由首席部长领导,这一参考用于所有马来西亚前的文件,包括政府间报告(第三章和附件A和B),这些文件需要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在《Robert Linggi v.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2011] 2 MLJ 741》案中,法院声明必须以最大的敬意对待马来西亚协议和政府间委员会报告。”
“因此,在这个国家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中,砂拉越的行政首长也被称为首席部长。在第160条(解释)中,‘首席部长’和‘州务大臣’均指一个州的行政委员会主席,无论其风格如何。”
“在这些历史文件和联邦宪法中,没有任何地方使用与砂拉越首席部长有关的‘总理’一词。”
他指出,2022年砂拉越宪法(修正)法案第5条有一条推定条款,其中修订砂拉越宪法第44条以包括是项条款,即任何成文法中提及首席部长的内容均应提及总理。
他声言,然而,这样的推定条款不能适用于建立这个国家基础的历史文献,州立法机构也不能制定法律来修改我国的最高法律。
他举例,在《Ah Thian v. Government of Malaysia [1976] 2 MLJ 112》一案中,敦苏菲安裁定,国会至高无上的原则不适用于马来西亚。在这里,我们有成文宪法。马来西亚国会和州立法机关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他们不能制定任何他们喜欢的法律。 ”
对此,巴鲁比安认为,将联邦宪法中的“首席部长”一词修改为“总理”,却没有同时修改联邦宪法,可说此修正案将破坏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因为它会使某些条款变得毫无意义并造成混乱,可被视为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