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35名联邦法院、上诉庭和高庭前法官及前法官遗孀起诉政府和另3造,自2015年起未为他们所享有的退休金和津贴,定下超过2%的适当增幅。
上述作为起诉人的退休法官包括上诉庭前主席丹斯里阿拉勿丁、前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西蒂诺玛和丹斯里海达,以及上诉庭前法官丹斯里莫哈末阿里夫。
他们联同另31人在上周通过Chooi与伙伴及Cheang与阿里夫律师楼,向高庭入禀原诉传票,分别将政府、首相、内阁和公共服务局总监,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
所有起诉人在传票中要求法庭宣判,没有根据1971年法官薪酬法令第15B(2)条文,通过宪报的指令每年适当调高每一名起诉人的退休金和其他津贴超过2%之举,已违反联邦宪法第125(7)和125(9)条款。
他们要求法庭发出庭令,也就是第二和第三答辩人(首相和内阁)必需劝告国家元首,以从2015年7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令的15B(2)条文,为每一名起诉人的退休金和其他津贴,定下每年超过2%的适当增幅。
他们也要求另一项庭令,以确保答辩人支付每一名起诉人从2015年7月1日起,他们有权享有的金额,以及堂费、利息和其他法庭视为合理的庭令。
在35名起诉人中,有7人是前法官遗孀。
起诉人指出,根据1971年法官薪酬法令第15B条文,退休法官和离世法官亲属的退休金是按照法官仍在服务时期不时分阶段检讨的薪金自动调整,这也是联邦宪法第125(7)和125(9)条款所规定的事项。
起诉人提到,退休金的计算方式在上述法令的第三和第四附录中阐明,但它们已却从法令中删除,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影响,而在职法官的薪金则从2015年7月1日起调高。
“在1971年法官薪酬法令第15B条文(修正前)下,起诉人的退休金将根据在职法官薪金的增幅调整,但根据第15B(1)条文(修改后及视为具追溯效力),退休法官的退休金每年调高2%,以及不再考虑在职法官的薪金增幅。”
他们说,上述情况导致任何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受委的法官,所得到的退休金比原有的低。
起诉人补充,联邦宪法第125(7)和125(9)条款同读表明,一名法官的退休金权益必须被阻止进行改变,以免他在受委后处于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