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 前朝圣基金局主席兼巫统华玲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都阿兹要求撤销13项收贿和洗黑钱控状的申请,今日在高庭被驳回。
高庭法官嘉米尔裁决时表示,控方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恶意行事。
“申请人未能证明这项提控是出于恶意。我还发现,此案并没有滥用法院程序,因此高庭不会行使权力撤销控状。”
之前,阿都阿兹的代表律师向高庭申请撤销对其当事人的控状,理由是控方的提控是出于恶意,有关控状存有缺陷且毫无根据的。
不过,高庭今日裁决,此案的控状并没有缺陷,而且辩方也无法提呈证据证明有关提控存有恶意。
阿都阿兹与其胞兄阿都拉迪,因著霹雳和吉打的道路建设项目和道路提升工程贪污和洗钱案,一同被控上法庭。
阿都阿兹面对的3项贪污罪名分别是,在2010年12月8日、2017年6月13日和2018年4月10日,收取Menuju Asa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莫哈末礼端120万、200万和200万令吉的贿金,协助该公司以直接谈判和招标的方式获得政府道路工程。
这位于霹雳和吉打的道路工程,分别价值1亿9780万5750令吉18仙和6亿4448万令吉。
此举抵触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判刑。一旦定罪,将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赂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其他9项洗黑钱罪,被控在2010年3月8日至2018年8月30日间,多次从4家公司,收取非法活动收益。
这4家公司是Menuju Asas私人有限公司、Mangkubumi私人有限公司、Pintas Utama私人有限公司和AVP Engineering(马)私人有限公司,获得的贿金共计1亿3941万6664令吉85仙。
被告此举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判刑。一旦定罪,可被监禁不超过15年以及被罚款涉及非法活动的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另外,阿都拉迪也面对2项贪污罪名,即分别在2017年6月13日和2018年年4月10日,教唆阿都阿兹收取Menuju Asas公司的贿金,因而抵触反贪会大龄第28(1)(c)条文,可在相同法令下第24(1)条文下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