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5日讯)联邦法院今日做出标志性裁决,法院九司一致裁定,1995年伊斯兰教刑事罪法令(雪兰莪)第28条文,即有关非自然性行为可受惩处的条文违反宪法。
因此,一名男子挑战1995年伊斯兰教刑事罪法令(雪兰莪)第28条文违宪案胜利。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慕为首的法院九司指出,上述条文的事项是联邦宪法的联邦项表(Federal List)下权限,换言之,这是属于国会的立法权限。
九司一致裁定
东姑麦慕说,根据州项表(State List)第一项目,州议会无权制订联邦项表下的事务。
因此,在35岁男子挑战上述法令第28条文违宪案中,联邦法院一致裁定,雪州州议会无权制订有关法律事项,因此这项条文无效。
根据1995年伊斯兰教刑事罪法令(雪兰莪)第28条文,任何人和任何男人、女人或动物进行非自然性行为皆属违法,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5000令吉罚款或最高3年监禁,或鞭笞不超过6下,或两者兼施。
聆审此案的另8名法官包括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罗哈娜、西马大法官丹斯里阿扎哈、东马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达,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拿督娜丽妮、拿督王南吉、拿督扎巴丽雅及拿督斯里哈斯娜。
在2019年8月21日,这名35岁的穆斯林男子在雪州伊斯兰高庭被控,他被控涉嫌在2018年11月9日与其他男子企图发生非自然性行为。
该男子不认罪,而伊斯兰高庭的审讯被暂缓,直至该男子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违宪的诉讼审结为止。
去年5月25日,联邦法院发出准令予该名男子,以聆审该男子向雪州政府提出的诉讼,并要求宣判1995年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无效。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慕为首的九司承审此案,并在去年12月14日保留该男子的诉讼。
刑事法律以国会制定为准
挑战雪州伊刑法违宪的穆斯林男子的代表律师指出,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明确表示有关我国刑事罪行的法律,将以国会所制定的法律为准。
该男子的代表律师拿督玛烈英迪亚斯和苏仁德兰阿南在联合声明中说,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慕为首的法院九司指《1995年伊斯兰教刑事罪法令(雪兰莪)》第28条文是《联邦宪法》的联邦项表(Federal List)下权限,换言之,这是属于国会的立法权限。
东姑麦慕在判词中表示,根据州项表(State List)第一项目,州议会无权制订联邦项表下的事务。
对此,英迪亚斯和苏仁达指出,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表明,州议会制定有关违反伊斯兰教义罪行的法律权限,受限于国会立法权限以外,这包括国会尚未制定的法律。
“法庭裁定,根据《联邦宪法》,我国的刑事法律将以国会所制定的法律为准。”
“尽管州议会可制定有关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法律,但是州议会的立法权限并没有延伸至属于国会立法权限的联邦项表事务。”
裁定厘清了误解
“这限制了州议会制定有关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法律,而明确来说,这适用于国会立法权限的事务,且不受限于国会已经立法的事务。”
两人是针对《联邦宪法》下,国州议会在联邦项表和州项表的立法权限,作出上述评论。
根据州项表指出,州议会有权针对伊斯兰教事务制定法律,包括“制定相关违反伊斯兰教的罪行和惩罚,但是涉及联邦项表事务除外”。
“这样一来,法庭厘清了州议会只能制定纯粹的宗教罪行,这些罪行属于伊斯兰教法庭的管辖权。”
“法庭也解决了有关存有两个平行的、具有平等地位的刑罚体系的误解。”
“法庭厘清了只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通刑事法律,以及一种纯粹适用于宗教事务的宗教法律。”
无论如何,作为联邦法律的《刑事法典》第377和377A条文,其实阐明了有关非自然性行为的罪行。
苏仁德兰也向《马来邮报在线》指出,控方应该撤销援引该法令第28条文针对该名男子在伊斯兰法庭所提呈的控状。
“控方现在应该撤销相关指控,至于在高庭的司法审核申请,我们会先等待该指控在伊斯兰法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