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在2021年紧急(必须权力)条例下,政府、官员或特别委任的人士享有法律免控权,任何人不可入禀司法挑战或提出起诉。
根据紧急条例第10条文,政府或官员在执行紧急条例时,犯下疏忽或过错,任何人都不能到任何法庭挑起司法诉讼。
“任何针对政府、公务员或是在第6(1)条文下受委的人,在紧急法令下出于善意所采取的行动(action)、疏忽(neglect)、不履行(default),不可在任何法庭,入禀、立案或维持任何法律行动,提出诉讼、起诉或其他法律程序。”
由于没有列明紧急状态结束日期,意味著这项法律豁免的截止时间也是未知数。同时,紧急条例在11日就生效,即11日以后政府、官员或特别委任的人士的相关执法就享有豁免。
此外,宪报的《2021年紧急(必须权力)条例》赋权当局暂时征用私人土地、建筑物、可移动资产和资源,并由国家元首授权的人士决定赔偿金额。
根据该条例第5(2)条文,国家元首或获授权人士决定的赔偿是最终决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带到任何司法系统挑战和质疑。
可征用任何私人资产
紧急条例第3条文说明,在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元首或其授权的人士可暂时征用任何私人土地、建筑物或可移动的资产。
此外,第4条文说明,在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元首或其授权的人士可在认为必要的状况下,征用任何资源作为任何用途。
国家元首或其授权的人士也可以针对资源被征用者所索取的费用,发出特定指示。
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建设、设施和资产,以及有关资源的控制器和管理者。
如果违反第3和第4条文的人士,根据紧急条例第9(1)条文阐明,可面临不超过500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条文也说明,如果触犯条例者为一家公司、社团或机构,有关单位的董事、合伙人、经理、秘书等负责人,将跟个人犯罪一样面对相同刑罚。
除非有关人士能证明,他对此事不知情,或该罪行是未经他的同意或纵容而发生,并且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有关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