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政府昨日正式在宪报上颁布关于紧急状态的2021年紧急(必须权力)条例,赋予政府的权力从1月11日起生效,惟宪报并没有列明紧急状态结束的日期。
根据志期昨日的宪报,紧急条例涵盖一系列治理事项,包括暂停国会选举和州议会选举、行政部门制定法规的权力、成立独立委员会、临时征用资产和资源的规定、武装部队的附加权力,以及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就治疗、免疫、隔离、监管的特殊权力。
宪报指出,鉴于存在严重的紧急情况,即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威胁到国家安全、经济生活和公共秩序,因此需要采取行动,宣布全国紧急状态做出应对。
国家元首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50(2B)条文来颁布条例,宪报称,2021年紧急(必须权力)条例在1月11日生效。
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早前宣布紧急状态的文告说明,全国紧急状态最迟维持到今年8月1日,如果疫情能够有效受控制则可以更早结束。不过,紧急条例没有列明8月1日是最后期限。
在关于独立委员会事项,宪报称,将会设立一个独立委员会,就疫情发展和严重性“是否需要延长”,向国家元首提供建议,这个独委会的成员由国家元首任命。
根据宪报,在紧急转态的有效期间,国家元首或任何获授权的人士有权临时征用土地、建筑物或动产,只要国家元首认为有需要,陛下或获授权人士都可征用任何资源。
另外,紧急条例也赋予强制任何人接受疫苗、隔离、治疗的权力。
宪报指出,在紧急条例下,元首或是任何元首委任的人士,有权依照《1988年传染病防治法令》的第11(3)(a)及(b)条文,要求任何人接受治疗、接种疫苗、隔离、观察及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