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 为了协助旅游业者,政府在提呈《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中,建议修改《2010年商用车辆执照局陆路公共交通法令》,允许业者在特定期限内,临时更改公共服务车辆或旅游车辆的用途,惟期限不可超过12个月。
法案阐明,业者可在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的期限内,临时更改公共服务车辆或旅游车辆的用途。
不过,法案说,部长有权通过颁布宪报延长更改用途的期限。申请者也需要购买汽车额外保险。
此外,法案第45条文也建议,允许临时更改货车的用途不超过12个月,但这需要向当局申请执照和获得陆路交通局总监的批准。
法案也建议修改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令的第24(1)条文,允许“C”和“A”级执照做临时更改用途,唯不得超过12个月。
另外,法案建议修改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第5(1)条文,债主可向法庭申请动产扣押庭令,唯若有关债务是在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债主不准扣押欠债者的财务,以抵消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