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达基尤丁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一读,提出修改16项法令。
该法案建议修改的16项法令,分别是1953年时间限制法令、沙巴时间限制法令、砂拉越时间限制法令、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1967年破产法令、1967年租购法令、1999年保护消费者法令、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控制及执照)、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1981年私人职业介绍所法令、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法令、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1948年初级法庭法令,以及1955年初级法庭规则法令。
根据政府提呈《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并修改《1967年租购法令》(Hire-Purchase Act 1967),任何物品的物主不可因为租借或购买者,无法在20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缴付分期付款,而拿回相关物品。
不过,法案阐明,这只限于在20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无法缴付分期付款的租购者,才受到此法案的保护。
法案指出,任何已经在法令颁布前行使权力拿回租购合约下物品的物主,在1967年租购法令所赋予的权力下,则被视为有效。
《1967年租购法令》下物品函括各类分期贷款的交通工具、消费物品等。
另外,法案也修改《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24v条文,若连续两期无法按照分期付款的协议缴付债务,提供借贷服务者可向欠债者发出通知书,以解决有关债务。
法案阐明,欠债者在收到通知书后的21天内,选择缴清所拖欠的债务,或选择提早缴清债务,或选择终止合约并把物品归还给提供贷款服务者。
法案指出,欠债者若提早缴清欠下的款项,提供服务者需要给法定回扣,但仅限于协议是在今年3月18日前签署,以及在3月18日后开始没有缴付款项。
但法案也阐明,尽管消费人无法做到上述3项选择,提供服务者不能根据信货销售合约采取法律行动,以对付消费人追回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