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 政府建议修正《1967年破产法令》,将申请破产的欠债门槛从原有的5万令吉调高至10万令吉。
法案建议修正第5(1)(a)条文,将破产门槛从5万令吉修改至10万令吉。
法案也建议新增第5(1A)条文,即部长可以在与财政部长商讨后,若部长同意,并且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下,可宪报颁布申请破产的最低门槛数额和执行期限。
“建议新增的第5(1B)条文,规定债主可根据第5(1A)条文针对欠债人提交申请破产通知书。”
法案也阐明,在法案正式宪报前,任何破产申请通知书必须依照修正前的条文执行。
《1967年破产法令》修正案今日是由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部的首相署部长拿督达基尤丁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
达基尤丁早前已表示,政府将在这次国会下议院提呈修正《1967年破产法令》,提高破产的门槛。
他说,政府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许多民众因为经济不景气和失业,而面对破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