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华总会长丹斯里吴添泉希望,社团注册局厘清行管令期间召开理事会议“人数最少化”的比率,以确保理事会议能在符合章程法定人数下召开,避免会议不合法。
他说,国内许多华团组织的理事或董事会人数不一,人数介于30到90人的都有,而且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也不同,再加上当局“奉劝”不涉及乐龄(60岁或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情况下,对一些组织来说,可能面对出席会议法定人数不足的窘境。
他也希望,社团注册局进一步厘清,社团组织召开年度会员大会的一些疑虑与详情,包括目前大会是否只能够在线上召开,以及是否必须达到章程所规定的法定人数等。
吴添泉今天发表文告表示,一旦线上会议法定人数不足,或是不符合章程条文情况下召开,所通过的议案可能被视为不合法,并将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他强调,整体而言,社团注册局在行管令期间发布的标准作业程序出发点是良好与正确的,华总和华团都会正面看待,并支持和配合,以达到全面抗疫的共同责任。
他表示,基于一些矛盾和欠明朗之处,因此提出以下10点看法和问题,希望该局能够厘清有关的混淆点。
1. 社团注册局在本月12日发布的最新指示中,强调在今年6月30日前,包括年度会员大会在内的群聚活动或涉及多人的会议都被禁止进行;但在之前(5月3日)的通告中,则鼓励组织在线上召开的会议中,包括了常年会员大会,是否意味著在本月30日之前,年度会员大会只能够在线上召开?
2. 如果大会在线上召开,可能面对会员无法掌握线上作业新常态而“缺席”大会,造成可能因法定人数不足而流会,这种情况下大会是否合法?或被视为流会而必须重新召开?
3. 如果非线上而以实体方式召开的年度大会必须在本月30日(或当局基于疫情进展而可能另行宣布的日期)过后才可以进行,对一些根据章程必须在本月30日之前召开大会(或选举)的社团组织,是否因此违反章程?或被视为有效?或必须向该局解释?
4. 根据上述(第3项)情况,已经逾期召开选举大会后才产生的新届理事会,是否同样有效?有关组织章程规定的每届任期(如一届两年或3年)是否因此被缩短?或自动获得延期任满?或必须再修改章程追算?或通过修章延长来届大会(或选举年)日期?
5. 召开理事或董事会议“人数最少化”的比率是多少?以一个拥有60名理事的组织来说,一般上法定出席人数是总数的三份之一的话,意味著至少20人;国内有一个乡团理事会人数是90人,三份之一法定人数是30人。当局必须清楚阐明有关“最少化” 的比率。
6. 根据一名社团注册官本月12日向一家媒体表示“社团召开理事会议的人数视其理事人数而定,只要不超过20人即可”的声明,如果以此为标准,将意味著理事会议人数超过60人,同时根据章程出席法定人数必须是三份之一的话,有关团体在这期间是否将不能够召开理事会议?
7. 根据上述(第6项),如果有关团体在法定人数不足(少过20人)情况下召开理事会议的话,会议是否不合法?如果有关团体以符合法定人数(超过20人)情况下召开会议,是否违反注册局的标准作业程序?
8. 理事会议不超过1小时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一般的健全(尤其是活跃)的组织或社团会议,会务活动众多,会议时间都会超过1小时,当局不应把社团会议时间和理发业“每名顾客不超过一小时”的作业标准同等对待,反之,应鼓励会议精简化与省时,伸缩性处理。
9. 政党与社团都受同一社团注册法令管辖,注册局在看待与处理政党和社团召开会议问题上理应一视同仁,最近一些政党召开的会议,不论是出席人数和会议时间是否没有受到限制?
10. 如果社团组织违反标准作业程序的话,将受到怎样的对付?是否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