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将在下周一(11日)迎来重要的一天,因高庭将在当天宣判,其涉及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是否表罪成立,需要自辩。
当所有人准备在双十一当天“剁手”疯狂网购之际,11日当天对纳吉来说也是人生重要的一天。而“11”一直是纳吉喜爱的数字,并有深层的意义。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将在当天10时,对纳吉所面对的3项刑事失信、1项贪污滥权和3项洗黑钱罪名做出判决。
一旦纳吉表面罪名成立,他就必须进入自辩环节。而纳吉3个选择,分别是在证人栏宣誓自辩,接受控辩交叉盘问、在被告栏不经宣誓自辩以及保持沉默。
如纳吉选择在证人栏宣誓自辩,那其证词将更具分量。但,若纳吉选择保持沉默,那法庭将裁定罪成和宣判刑法。
无论如何,如法官判定纳吉表罪不成立,意即正式结案,纳吉无罪释放。
早前,莫哈末纳兹兰已择定12月3日和4日、12月9日至12日以及12月16日至19日,作为一旦表罪成立,纳吉自辩的时间。
今年66岁的纳吉,在2009年4月3日宣誓成为我国第6任首相直到2018年5月。而他是我国第一位被控上庭的国家领导人。
纳吉涉嫌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的案件,在今年4月3日正式开审,在58天的审讯过程中,控方共传召了57名证人出庭。
而控方双方则在10月22日和23日,进行冗长的陈词,最终莫哈末纳兹兰择定在11月11日宣判,纳吉是否表罪成立。
此案由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负责领导,控方成员包括高级副检察司拿督希旦峇兰,而纳吉的辩护团队则有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领导。
纳吉分别在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被带上吉隆坡地庭面对7项控罪。
第一至第三项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至不多于20年、鞭笞与罚款。
第4项则是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一旦罪成,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4条文下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第5至7控罪,则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上述3项控罪的刑法,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或罚款不超过洗黑钱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