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29日讯)一名保安员及一名仓库助理今日下午在北海地庭被控藏有一些与“泰米尔之虎”有关的物品,涉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项条文。两名被告否认罪名,案展12月16日过堂。
被告普慕甘(29岁,保安员)及丹那嘉兰(26岁,仓库助理)今日下午1时40分,由武吉安曼反恐部队警员以警方客货车押送到北海法庭。
有10多名相信是被告亲友的人士在场等候,以给予被告精神上的支持,而在被告被送抵法庭时,一些亲友则泪流满面喊著被告的名字。
根据控状,首被告普慕甘被控于今年10月12日下午3时16分在威中一家运输公司的停车场,被搜出其一部三星手机藏有与“泰米尔之虎”有关的讯息,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项条文。
普慕甘也被控于10月12日下午4时15分在威中柔府一个住家,被搜出藏有与“泰米尔之虎”有关的物品,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项条文。
另一方面,次被告丹那嘉兰也面对两项控状,即被控于10月12日早上10时在武吉敏惹一家公司,被搜出其一部苹果手机藏有与“泰米尔之虎”有关的讯息,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项条文。
另外,次被告被控于今年10月12日早上11时在威中一个住家被搜出藏有与“泰米尔之虎”有关的物品,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项条文。
在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7年或罚款,以及被充公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