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国际瞩目的一马发展公司(1MDB)案,经过多度延期后,终于在今日(28日)开审!主控官哥巴斯里南周三在法庭上发表冗长的开案陈词,详细讲述1MDB错综复杂的资金流向。
【第一阶段-合资企业假象】Aria项目转移资产
第一阶段涉及被告纳吉透过刘特佐及后者的同伙奥贝德(Tarik Obaid),制造所谓合资企业的假象。实际上,1MDB与沙地石油国际公司(PSI)联营是一个假象,它被称为Aria项目。
1MDB借投资1MDB Petro Saudi合资公司的名义贷款10亿美元,以汇入该合资企业的户头。其中,PSI透过注入某些可疑价值的资产,持有该合资企业的60%股份;而1MDB则投入10亿美元,持40%股份。
然而,所谓的联营协议并非与PSI签订,而是一家名为Petro Saudi控股(开曼群岛)公司,而奥贝德代表该公司签署协议。
控方会举证所谓合资企业的异常问题,揭露这只是被告为谋取1MDB资金的工具;同时也将透过口头及书面证据,证明10亿美元中的7亿美元,并没有注入该合资公司,而是转入与该合资公司毫无关系的Good Star公司的户头。
Good Star公司是刘特佐所持有及掌控的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在塞舌尔注册,即在签订联营协议的5个月前。支付给Good Star公司的款项非常仓促,而且未经1MDB董事局的批准,甚至违背董事局的指示。
Good Star被错误诠释为PSI的全资附属公司,支付给Good Star的款项,是由被告透过刘特佐所担保,作为合资企业拖欠PSI而支付的钱。而联营协议则是指合资公司缴付给PetroSaudi控股(开曼群岛)的贷款额。
控方将透过文件展示,所谓的贷款只是一个幌子,合理化付钱给Good Star。
在2010年3月,1MDB签订了一项所谓的“成本加利润”(Murabaha)融资协议,把合资公司的10亿美元股权,化作为无用的Murabaha的票据(notes),而1MDB则需向合资公司提供15亿美元款项。
在2010年9月,1MDB向合资公司注入5亿美元,但这笔钱却不翼而飞。之后在2011年5月,另一笔3亿3000万美元原本用作为Murabaha融资的第二笔投资款项,被汇入Good Star。被告积极地完成这些交易。
原本的7亿美元被Good Star转汇给数人,包括刘特佐的密友费沙王子、被告密友、刘特佐和图尔奇王子。其中,图尔奇王子与刘特佐和被告的关系密切,他们曾经在法国南部的游艇上度假。
费沙王子在2011年2月18日从Good Star处收到1250万美元,之后再于同年6月10日收到1200万美元,这笔钱源自Murabaha骗局。费沙王子之后汇款总共 2000万美元(6062万9839令吉43仙) 予被告的私人户头。这笔钱是分成两次汇款,每次1000万美元。
被告是在2011年2月24日收到首笔款项,也就是费沙王子收到钱的6天后;被告在同年6月14日,也就是费沙王子收到钱的4天后,收到第二笔款项。
第一阶段在2012年以1MDB持有毫无价值的废纸收场。这场骗局已达到,Good Star和PSI最终分别在2014年5月2日和2015年4月8日清盘。
【第二阶段-交易获利巨款】收购筹募获取百亿资金
第二阶段聚焦在1MDB收购可疑价值的资产,被告利用其职权,并透过其“镜像”刘特佐,积极促成1MDB的两笔交易,也让被告获得9089万9927令吉28仙的钱。
这两项交易涉及收购两家独立发电商,即丹绒能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Tanjong Energy)和Mastika Lagenda私人有限公司,其中,Mastika Lagenda持有Genting Sanyen私人有限公司的75%股权。
1MDB透过子公司,即1MDB能源控股公司、1MDB能源公司、1MDB能源(冷岳)公司(皆为纳闽注册公司),以及透过大马注册公司,即1MDB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和1MDB能源(冷岳),为这两项收购筹募资金。
1MDB为收购Tanjong Energy,借了61亿7000万令吉的本地过桥贷款(bridging loan);再透过发行“10年期结构性贷款票据”(10-Year Structured Loan Note),筹集额外的17亿5000万美元,而高盛集团主导安排发行票据。
在17亿5000万美元中,有7亿8600万美元流入Tanjong Energy,而馀额中的9亿700万美元,汇入1MDB能源公司在香港安勤银行的户头。在这笔资金当中,有5亿7700万美元流入阿尔巴投资PJS公司(BVI),声称用作阿尔巴控股公司IPIC担保票据的保证金;同时阿尔巴也获得认股期权,以持有1MDB能源公司在1MDB能源私人有限公司中所持的49%股份。
在2012年5月22日,阿尔巴支付2亿9500万美元予黑石亚洲(Blackstone Asia)公司。这是刘特佐透过其同伙陈金隆(译音)所持有的公司,后者也是逃逸嫌犯。阿尔巴在同年7月25日再度转账1亿3300万美元予 Blackstone ,而 Blackstone 也保留这些钱直到2012年10月。高盛集团因负责安排发行债券,获得1亿9250万美元的酬劳。
至于1MDB收购Mastika Lagenda,所谓的收购价格为27亿5000万令吉,而这笔钱有两个来源。第一,是发行另一份价值17亿5000万美元的“10年期结构性贷款票据”。对此,1MDB共支付1亿1000万美元予高盛集团以负责安排票据的发行,所以,1MDB还剩下16亿4000万美元,并汇入1MDB能源(冷岳)公司在香港安勤银行的户头。第二个来源则是本地贷款7亿令吉。
这两个来源筹集的贷款总额约61亿6000万令吉,也意味著剩下超过30亿令吉。然而,这笔钱几乎在2012年10月23日汇款给阿尔巴BVI约7亿9000万美元时花光,作为支付IPIC的保证金。阿尔巴也获得1MDB能源(冷岳)公司在1MDB能源(冷岳)私人有限公司持有的49%股权的认股期权。
在收购Mastika的交易中,Genting Power公司获付7亿1000万美元,而这笔透过发行票据来收购Mastika的贷款,在2012年10月19日汇入了1MDB能源(冷岳)公司的户头。
在2012年10月23日,阿尔巴支付了将近2亿9100万美元的资金予Cistenique Investment Fund(CIF)基金,并在同日支付约7600万美元予Enterprise Emerging Markets Fund 基金(EEMF),以及支付了7500万美元予Blackstone。这是支付给阿尔巴的7亿9000万美元的部分资金。
之后,阿尔巴在2012年11月5日进一步支付9600万美元予EEMF。不久后,CIF和EEMF把收到的有问题资金予Blackstone,而Blackstone则把这些钱转移至被告户头。
在2012年10月30日, 500万美元的资金流入被告在AmPrivate银行的户头;之后在11月19日,再有一笔2500万美元汇入被告的户头。两笔资金加起来,与修改后的第二项控状所阐明的金额一致。
即将呈堂的证据会显示融资层面的运作是如何进行,以便成为金钱流动的错误理由。
【第三阶段-合资企业不曾启动】担保投资借贷30亿美元
第三阶段涉及1MDB和阿尔巴的另一个名为ADMIC的合资企业(股份分摊),这构成了第三项控状的事项。
成立所谓的合资企业目的,是要在吉隆坡发展敦拉萨国际贸易中心(TRX)。阿尔巴的投资获得IPIC担保;而在被告出任财政部长期间,财政部透过一封支持信,担保1MDB的这项投资。为达致这所谓的目的,借贷30亿美元的资金,并由高盛集团负责安排这笔贷款。
在2013年3月14日,被告签署一封支持贷款信,支持1MDB从纽约梅隆集团发行债券,以筹募30亿美元贷款。在2013年3月19日,共有一笔27亿2100万美元的资金,汇入1MDB全球投资公司在瑞士卢加诺(Lugano)的瑞意银行(BSI Bank)户头,至于馀额则用于支付高盛集团的费用。
在27亿2100万美元中,10亿6060万6065美元的资金被汇入了两个信托基金的户头,分别是Devonshire Funds公司和EEMF。Devonshire Funds在两天内,即2013年3月20日和21日,分别收到了5笔汇款,总额为6亿4646万4649美元;至于EEMF也在上述日期,收到总额4亿1414万1416美元的3笔汇款。
在2013年3月21日,Devonshire 转移4亿3000万美元予一家由“刘特佐的分身”陈金隆(译音)所掌控的Granton Property 控股公司。在同一天内, Granton把整笔钱转移至同样由陈金隆所掌控的Tanore 金融机构,以及转移2亿1000万美元至Tanore金融机构。
接著,在2013年3月22日至25日期间,EEMF转移2亿5000万美元至Tanore机构,这意味著,截至当天,Tanore已有共8亿9000万美元在手。
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Tanore转移 6亿8100万美元 至被告的银行户头,相当于 20亿8147万6926令吉,正如第三项控状阐明的数额。
根据控方将会提呈的证据,所谓的合资企业不曾启动,也根本没有任何投资和合资,完全是场骗局。
【第4阶段-购买阿尔巴期权】资金最终流入被告户头
第4阶段聚焦在1MDB购买阿尔巴的期权。这些在2012年给予阿尔巴的期权,被指是用在IPIC担保构成第二阶段的35亿美元票据上的部分代价。
在2014年5月和8月,1MDB透过子公司1MDB能源控股公司向新加坡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获得高达12亿2500万美元的两笔贷款,而被告批准这项交易。
这笔贷款获得1MDB能源及1MDB冷岳(1MDB Langat)的担保,涉及2亿5000万美元的过桥贷款(bridging loan)和9亿7500万美元的贷款融通(facility loan)。
首笔2亿5000万美元的贷款,是在2014年5月26日发放,当中有2亿3993万9970美元于2014年5月28日汇至1MDB能源控股公司在香港安勤银行(Falcon)户头,而1MDB能源控股过后则以赎回部分期权作为附加保障(在第二阶段曾提及)为由,汇款1亿7500万美元至阿尔巴BVI,在瑞士卢加诺(Lugano)的瑞意银行(BSI Bank)户头。
阿尔巴从这笔1亿7500万美元,于2014年6月18日,转账1900万美元予陈金隆(Eric Tan,译音)所掌控的Affinity Equity International Partners公司,在新加坡星展银行(DBS银行)的户头。
在1900万美元中,其中有189万美元的资金,被转移至黑石商品(全球)公司(Blackrock Commodities)在星展银行的户头。这家公司是由陈金隆所掌控。在2014年6月23日,一笔 75万英镑(409万3500令吉) 的资金被转移至纳吉的户头。
另一方面,第二笔9亿7500万美元的贷款,是在2014年9月1日发放,当中有2亿5000万美元的款项,被用于退回过桥贷款,剩下了7亿2500万美元。
在9月3日,一笔数额为2亿2333万3000美元的资金被转移至阿尔巴投资PJS公司(注册于塞舌尔)在新加坡瑞士银行(UBS)的户头。
接著,在2014年9月30日,4亿5798万4607美元被汇至阿尔巴投资PJS在新加坡瑞士银行的户头。同年10月16日至11月17日期间,阿尔巴转移2亿2600万美元的资金予阿尔巴国际投资PJS公司在巴巴多斯的户头;而阿尔巴(巴巴多斯)也在这段期间,转账 2亿2550万美元至陈金隆所持有及掌控的Vista Equity International Partners公司(巴巴多斯)。
Vista Equity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转移5笔英镑资金至被告的银行户头,相当于 4583万7485令吉70仙 。
正如第4项控状阐明,在第4阶段,共有4993万985令吉70仙汇入被告的银行户头。这笔声称用于赎回期权的资金,最终流入被告的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