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2014年至2017年,大马雇主共解雇了14万2336名雇员,并有15%或2万1821名雇员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要求复职。
人力资源部劳动市场资料及分析机构(ILMIA)的研究显示,被解雇的雇员主要以6个原因要求复职,这6个原因依序为:裁员(30%),一般是指公司业务调整而解雇员工;不当行为(26%),一般是指雇员的行为不当,不符合及违反公司所订下的条规或道德规范;无理解雇(14%),即没有根据合约的协议,同时没有给予任何合理的理由解雇或停止发工资。
“指定解雇(6%),指的是雇主通过故意改变雇员的工作条件,迫使雇员辞职;强迫辞职(4%),指雇员因胁迫或雇主压力下,在别无选择下辞职;其他原因(14%),包括试用期、固定合约工作者、自愿辞职、合约落空、退休、最低工资、退休方案、表现不受到肯定及其他。”
人力资源部发表文告提醒,任何因公司倒闭、员工过剩或行为不当或其他不平等因素遭遇解雇的员工,可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在60天内提出复职的申请。
人力资源部也促请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可以先寻求咨询,避免触犯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文。
人力资源部也希望,职工会能扮演角色,以协助面对解雇案件的员工,同时希望雇主协会能够发挥作用,以确保会员了解解雇员工所需要遵守的程序。
声明也指出,任何想要向人力资源部或相关机构咨询建议者,可在每逢周二的会客日期间,前往位于布城的人力资源总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