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原定于明天开审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7项SRC国际公司案失信控罪的案件展延!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批准,前首相纳吉申请暂缓原订明日(12日)进行的SRC国际有限公司资金案件的审讯。
以拿督阿玛迪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午聆审纳吉要求暂缓原订明日(12日)开审的SRC国际有限公司资金失信案件的申请,并做出这项裁决。另两司为拿督莫哈末扎比丁和拿督游贞桂。
纳吉是因涉嫌滥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多达4200万令吉的资金,在7月4日被控,面对3项失信罪及1项贪污滥权的罪名;之后,纳吉再在8月8日,因上述相同资金,面对3项洗黑钱罪名。
纳吉是上周五入禀法庭申请暂缓原定周二开审的其7项涉及SRC国际有限公司控罪的案件,以等待上诉庭针对其要求判高庭批准撤销将7项控罪从地庭转移到高庭的裁决无效的上诉,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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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加控3洗黑钱罪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
(吉隆坡11日讯)高庭今日批准总检察署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加控3项洗黑钱罪名的案件,从地庭移至高庭审理。
承审本案的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cc)条文,行驶权力将3项控罪转移至高庭审理。
主控官兼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也提出将这3项案件与去年8月8日加控的3项SRC国际公司洗黑钱案件一联审理,惟,以丹斯里沙菲宜为首的辩方律师团队提到,第417条文仅关乎高庭转移案件的权利,与联审无关。
莫哈末纳兹兰最终同意辩方所言,指今日高庭聆审的是将3项加控罪状转移高庭的案件,而非是否能与先前的洗黑钱案件一联审理。
他认为,讨论是否要联审是个言之过早的问题。
沙菲宜较后步出法庭时对媒体表示,这是法庭在纳吉系列案件以来首次认同辩方;他说,法官也认为,417条文不能用来申请联审案件。
他称,汤米汤姆斯已经不是第一次犯这样的错误。
“这次,法庭终于认为我们是对的。这是程序的问题。417(条文)只是关于转移案件审理的权力。”
身穿笔挺西装的纳吉是于上午9时05分左右抵达吉隆坡高庭,神情淡定,全程没有对媒体发言,并在9时半左右步入审讯室。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亲自率领检控团队,成员包括玛诺古禄及西丹峇兰;纳吉代表律师则是丹斯里沙菲宜。
据报导,纳吉是于1月28日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下,被控3项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黑钱的罪名,涉及金额共4700万令吉,惟纳吉否认有罪。
纳吉被指通过其大马银行3个专属私人户头获得有关的非法收益。
控状指出,纳吉是于2014年7月8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大马银行大厦的大马银行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 Berhad)犯下有关罪行;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汤米汤姆斯于周四(7日)向莫哈末纳兹兰提出申请,要求撤销3项洗黑钱控罪,并做出一项释放不等于无罪的谕令。
他提到,他当时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A)条文、《刑事法典》第418A条文以及《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0条文,颁发转移高庭审理的证书。
然而鉴于联邦法院在Semenyih Jaya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英迪拉案件中裁决,汤米汤姆斯正撤销该证书,以避免任何可能出现的争论,即转移高庭无效。
他认为,纳兹兰能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17条文,行使自己的判断力将案件移交该庭审理。
纳兹兰最终批准汤姆斯的申请,撤销纳吉的3项洗黑钱控罪,并将7项有关SRC的控罪转移至该庭审理;高庭也批准控方代表律师玛诺古禄建议,让纳吉口头保释,无需担保人。
总检察署于次日,即2月8日在地庭重新提控纳吉3项洗黑钱罪名。
加上去年面对的39项控状,截至目前,纳吉共面对多达42项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