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高庭今日批准总检察署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加控3项洗黑钱罪名的案件,从地庭移交至高庭审理,惟不批准将这3项案件与去年8月8日加控的SRC国际公司洗黑钱案件一并审讯。
承审本案的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417(1)(cc)条文,行使权力将3项控罪转移至高庭审理。
“有关转移对司法公义而言乃是恰当的,因为这些案件的背景相关,若在两个不同等级的法院分别进行审讯,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主控官兼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也提出将这3宗案件与去年8月8日加控的3项SRC国际公司洗黑钱案件一并审理,惟,以丹斯里沙菲宜为首的辩方律师团队提到,第417条文仅关乎高庭转移案件的权利,与联审无关。
因此,沙菲宜表示,法庭只有权利允许案件转移,而不是联审。
“417条文与联审一点关系都没有。”
争辩证人名单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最终同意辩方所言,指他只能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17(2)条文下将3项加控罪状转移至高庭审理,是否应联审则言之过早。
“在联审的申请上,由法院在今次作出判决还为时过早,因为这取决于案件的承审法官。”
此外,控辩双方也针对证人陈词和名单进行了一番激烈的争辩,沙菲宜认为,控方所提供的26名证人陈词过多,辩方需要更多时间来阅览,而控方也应该提供证人上庭的次序名单。
不过,汤姆斯就表示,这并没有先例,而他们已经在14天前把证人陈词书送达辩方,但控方至今都没有接获辩方的辩护陈词书。
对此,沙菲宜就称,根据法律程序,辩方确实只需要在案件开审(即周二)之前把辩护陈词书交到控方即可,哪怕案件在上午9时开审,他们在8时50分送上辩词也没有问题。
经过了20分钟的争辩,法庭最终谕令控方在今日下午上诉庭聆审暂缓纳吉案件的审讯后,将明日上庭的证人名单交予辩方。
纳吉神情淡定
身穿笔挺西装的纳吉是于上午9时05分左右抵达吉隆坡高庭,神情淡定,全程没有对媒体发言,并在上午9时半左右步入审讯室。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亲自率领检控团队,成员包括玛诺古禄、资深律师拿督西丹峇兰、前律师公会主席拿督苏莱曼;纳吉的辩护团队则以资深律师沙菲宜为首,其他成员还包括哈文德吉星等。
据报导,纳吉是于1月28日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下,被控3项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黑钱的罪名,涉及金额共4700万令吉,惟纳吉否认有罪。
纳吉被指通过其大马银行3个专属私人户头获得有关的非法收益。
控状指出,纳吉是于2014年7月8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大马银行大厦的大马银行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 Berhad)犯下有关罪行;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汤米汤姆斯于周四(7日)向高庭提出申请,要求撤销3项洗黑钱控罪,并做出一项释放不等于无罪的谕令。
他提到,他当时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A)条文、《刑事法典》第418A条文以及《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0条文,颁发转移高庭审理的证书。
高庭最终批准汤姆斯的申请,撤销纳吉的3项洗黑钱控罪,并将7项有关SRC的控罪转移至该庭审理;高庭也批准控方代表律师玛诺古禄建议,让纳吉口头保释,无需担保人。总检察署于次日,即2月8日在地庭重新提控纳吉3项洗黑钱罪名。
加上去年面对的39项控状,截至目前,纳吉共面对多达42项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