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马来西亚奉行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作为一国之君,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上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责。
宪法专家尼占在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指出,国家元首在行政、立法及司法上,拥有的权力包括酌情权(discretionary power ) 、限制酌情权( nondiscretionary power)及固有权力,如特赦权、革除首相和部长职的权力等。
他表示,国家元首的酌情权就包括,按联邦宪法第40(2)(a)条文委任首相、解散国会、召开马来统治者理事会会议等。
“其他权力计有, 要求政府提供一些资料(联邦宪法第40(1)条文)、拖延签准法案长达30天(第66(4A)条文)、批准成立选举委员会(第114(1)条文) 、公共服务委员会( 第139(4)条文)以及教育服务委员会(第141A(2)条文)。”
他指出,限制酌情权则意味著国家元首没有斟酌的权力,必须在首相的建议下行事,包括涉及国防事务、伊斯兰课题及颁布紧急状态等。
此外,时事评论员提到,国家元首提早宣布退位,或为顾及王室形象,也撇不开政治因素。
政治评论人拿督谢诗坚表示,苏丹莫哈末五世与首相敦马哈迪之间的关系甚是微妙,其中包括丹州王室曾要求马哈迪归还其勋衔,而马哈迪二次任相时也发生就职典礼延误的情况。
他认为,首相日前受询及国家元首退位传闻时表示不知情,显示首相或与元首缺乏沟通。
亚洲策略与领导研究院研究经理林保华就称,国家元首作为最高统治者,象征著国家主权,加上马来统治者理事会成员中一些较为保守的背景,或担心外界有传国家元首迎娶俄罗斯美后一事,影响王室君主和国家形象。
他说,虽然王室成员迎娶外籍人士的历史很普遍,然而这名俄罗斯美后的形象问题,或成了国家元首退位的导火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