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讯)联邦法院在英迪拉争子案中指出,民事法庭有权审核行政机构决定的合法性,同时也有权诠释和执行我国所有的法律。
联邦法院五司之一的丹斯里再弄阿里在长达百页的判词中表示,民事法庭有权审理改教案件,就如英迪拉挑战法庭的决定,因为它关乎改教注册官在发出改教证书予英迪拉3名孩子的行为是否合法。
她认为,英迪拉的案件并不在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内,因为此案没有涉及任何有关伊斯兰法律或原则的诠释问题。
联邦法院五司是于1月29日在英迪拉争子案中做出了标杆性的裁决,宣判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无效。
五司也表示,伊斯兰法庭并没有权力审核有关当局的行政决定,而审核公共机构的行为及诠释州和联邦法律的权限只属于民事法庭。
再弄指出,民事法庭的权限是我国宪法的核心,绝不能被轻易剥夺,或在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下将之赋予伊斯兰法庭。
国会在1988年修改联邦宪法第121条文,移除“司法权”,加入第121(1A)条文;有关条文阐明,民事法庭没有权限审理属于伊斯兰法庭权限内的事项。
伊法庭没审核权
不过,她认为,与伊斯兰法律相关的问题和事项衍生时,有关条文也不能完全移除民事法庭的权限。
她说,民事法庭的既有司法权,包括进行司法审核或法定释义等,绝不能因为第121(1A)条文的加入而被移除,她指出,伊斯兰法庭没有审核权力,因为伊斯兰法庭并不符合联邦宪法第九部分“司法机关”定义中的“高等法庭”,而伊斯兰法庭的法官也只是由各州的统治者在谘询相关州属的宗教理事会后委任的。
她解释,司法独立的宪法保障,包括鉴定法官资格、任命、撤职,任期保障和报酬的机制,都不适用于伊斯兰法庭。
“一般认为,伊斯兰法庭对非穆斯林没司法权,而非穆斯林在伊斯兰法庭中也没有出庭权。”
英迪拉在2009年与前夫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丈夫擅自取走3名孩子的报生纸,并只用一天的时间从伊斯兰法庭取得单方面庭令,将孩子改信伊斯兰教和取得他们的抚养权。
当时,他们的3名子女分别为12岁、11岁及11个月大;英迪拉因此入禀怡保民事法庭,起诉霹雳州改教主簿官、霹雳州宗教局局长、州和中央政府以及其前夫。
怡保高庭于2009年4月24日做出裁决,英迪拉可重新取得3名孩子的抚养权,但前夫礼端不愿服从庭令,也不愿交出当时年仅11个月大的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