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拿督依斯迈慕达立指出,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雇主不能为了要聘请外劳而裁退本地雇员,否则将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
他称,劳工法令第60M条文也阐明,没有任何一个雇员能够为了要聘请外劳而裁退本地雇员,若真的有需要减少员工数量的话,也只能先裁退外劳,而不是本地人。
他说,雇主必须根据合约给予遭解雇雇员足够的赔偿金,或不少过劳工法令所制定的赔偿金,即工作少过2年的雇员可索取10天工资,工作超过2年但少过5年雇员可索取15天工资,超过5年可索取20天工资。
依斯迈今日在国会回答巫统锡区国会议员的附加提问时,如是指出。
另外,依斯迈表示,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72万8853名合法外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