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7日讯) 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涉嫌低价购屋的案中案,林冠英挑战《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案上诉得直,上诉庭裁决该条文要求被告在审讯前入禀答辩书是违宪的。
因此,上诉庭也推翻槟城高庭指示林冠英必须在案件审讯前,入禀答辩书的谕令。
以拿督乌米卡东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天在听取双方陈词后,一致裁决林冠英上诉得直,另两名承审法官为拿督阿都拉曼及拿督阿玛迪。
乌米卡东指出,第62条文与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同读,违反联邦宪法第5(1)及第8条文。
同时在审讯时,法官阿都拉曼表示,有关的争议性条文犹如“给了反贪会一个武器,而辩方只有一个拐杖。”
控方基于将针对上诉庭的上述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因此要求上诉庭发出暂缓令,以暂缓槟城高庭的审讯,而上诉庭也批准控方的这项申请。
林冠英与其私邸前屋主彭丽君因一栋洋房买卖交易,去年在贪污罪名下被控上法庭。在此案中林冠英与彭丽君是不满在被控涉嫌贪污一案中被指示需在开审前入禀答辩书,而入禀槟城高庭挑战反贪污法令第62条文违宪。槟城高庭在今年3月7日裁决,反贪会第62条文没有违宪,因为该条文旨在加速审讯,未阻碍被告获得公平审讯。
根据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在控方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传递文件,被告必须在审讯前提呈证据。
林冠英的代表律师团以哥宾星为首,其团队今日在上诉庭进行约3小时的陈词,强调反贪法令第62条文不公的论点。
本案的主控官为莫哈末玛斯里副检察司。
上诉得直后,哥宾星较后在庭外向媒体表示,这是一项标杆性的裁决,由于许多案件的检控都援引该条文,因此厘清是否违宪的问题非常重要,他也对上诉庭的裁决感到欣慰。
今日取得胜诉的林冠英对这项裁决感到开心,他说:“虽然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但我们会继续斗争,以在法庭上证明这是一项政治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