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 )国民登记局表明,将无视上诉庭的裁决,并会继续维持拒绝让穆斯林非婚生子女冠上父名的政策。
该局指出,也会针对上诉庭的判决,上诉至联邦法院。
国民登记局总监拿督莫哈末雅兹表示,该局一向都遵循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的决定,因此准备提出上诉。
他更强调,不会遵照上诉庭的裁决,反而会继续依据高庭的决定,维持的现有的措施,拒绝让非婚生子女冠上父亲之名。
他指出,高庭在此前曾经裁定,在伊斯兰法律下,若孩童在父母结婚未满6个月期间出世的话,就不能冠上父亲的名字。
他今日发表文告表示,该局已通过总检察署,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另一方面,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阿斯拉夫表示,拒绝让穆斯林非婚生子女冠上父名的政策是根据伊斯兰法指示和在1998年6月24日第44届大马伊斯兰教理事会(MKI)会上通过。
他今日发文告表示,根据该指示为非婚生子女冠上“阿都拉”姓氏,是因为伊斯兰教法的法律概念和维护血统。
“这将影响到其他合法性,如信托、遗产分配、婚姻、赡养费等。”
他表示,上诉庭的判决是基于民事法的角度和大众视野观点,可是却没有考虑到伊斯兰教的精神和原则以及伊斯兰教法的概念。
“我们必须了解和承认大马伊斯兰教理事会的教规在国家层面来说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教规是由苏丹接受并宣布,而且是在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74条下是通过伊斯兰教规。”
他指出,当涉及穆斯林的利益时候,法院应该有责任根据伊斯兰法的法律。
上诉庭三司昨日以《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裁定国民登记局在为穆斯林孩童签发报生纸是,无需遵守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的教规,意味著未婚生子女可冠上父亲的名字,而不是根据教规所指定的“阿都拉”名字。
起诉人是一对穆斯林夫妇,他们在2009年结婚,并在结婚的5个月又24天以后,即2010年的4月生下孩子。他们是在孩子出生的2年后才向国民登记局申请报生纸,惟在领取报生纸是发现孩子并非冠上父名,而是“阿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