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鲁12日讯 )吉兰丹州立法议会今日通过修正《2002年伊斯兰刑事程序法》,而当中修正的部分,就是允许以公开方式执行鞭刑。
而该修正法也允许宗教局执法官员,对嫌犯使用手铐以及录影作为呈堂证据。
这项修正案是由负责掌管伊斯兰发展事务的丹州行政议员拿督莫哈末纳沙鲁丁所提出,而丹州议长阿都拉耶谷批准提呈,随后丹州州议员一致通过这项修正。
莫哈末纳沙鲁丁指出,要修正上述法案,是因它已沿用15年而不曾进行任何修正,现在为跟上时代的变迁和发展,所以才提出修正。
“这项修正案有助于伊斯兰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官员,在处理伊斯兰刑事案的程序上能更有秩序和标准。”
“在修正后,犯罪者可被公开执行鞭刑、宗教局执法官员可使用手铐,以及可录影呈堂。”
这意味著,伊斯兰法庭可以决定,被判以鞭刑的犯人,可以选择在监狱内进行鞭刑,或在公开场合执行。若是公开场合,伊斯兰法官可决定在宪报颁布的任何地点,如清真寺等地点,执行鞭刑。
而丹州副大臣拿督莫哈末阿玛则说,上述修正案可说其中一部分,是为日后在国会修改《1965年伊斯兰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修正案》(355法案)而做的准备。
“今日通过的修正案涉及33项条款,全都是修正有关鞭刑、罚款和其他技术上的事项。”
“例如,现在鞭刑可依据法庭的判决,要在监狱内或公开执行,而这也符合宗教需求,因伊刑法的惩罚是必须公开进行。”
早在去年3月8日,丹州达旺州议员拿督哈山莫哈末已向丹州政府建议,研究《伊斯兰刑事法》第356条的可行性,以便可公开对涉及通奸的穆斯林执行鞭刑,并称这项刑法不会把非穆斯林牵涉在内。
他也建议州政府,可把各市和各县的清真寺提升为执行公开鞭刑的场所。
另一方面,丹州反对党领袖巫统巴罗州议员拿督诺祖拉在议会内发言时指出表示,所有该州的巫统州议员,都支持这项修法,也支持落实《1965年伊斯兰教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修正案》(355法案)。
他说,巫统议员支持修正355法案,希望伊党议员不要把矛头指向他们,捏造巫统不支持此法案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