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导@郭佩芬
(吉隆坡5日讯) 大马与朝鲜外交关系在我国宣布驱逐朝鲜驻马大使姜哲后,两国关系越陷越僵,只差还没正式断绝邦交关系。国立大学马来西亚与国际研究所副总监苏菲安祖索副教授认为,以目前局势来看大马和朝鲜两国关系,还未到断交如此严重,但两国关系接下来会走到何种地步,仍需看朝鲜政府之后针对此事会发表什么声明。
“若两国的关系最终恶化到展开战争、对抗或严重事件的话,两国就可能断交,不过以目前来看,我不认为一名朝鲜公民的离世,会令两国断绝邦交关系。”
苏菲安今日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说,从姜哲一开始批评大马政府与韩国共谋杀害朝鲜男子、先前被捕的朝鲜嫌犯李忠哲被逐出境后,在北京指大马警方试图逼他认罪、外交部召见姜哲结果后者不赴约的种种过分情况下,政府将姜哲逐出大马并非意外之举。
他透露,政府此次还是第一次将外交官列为“不受欢迎人士”,将其逐出大马。
苏菲安指出,就算姜哲被逐出大马,朝鲜驻马大使馆仍是照常运作,使馆官员不需要因为大使被遣送回朝鲜而跟随回国。
他说,使馆官员仍是受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保障,即任何人包括警方都不能进入大使馆,并且享有刑事豁免权力。
他强调,若姜哲在48小时内即周一下午6时前还未出境大马的话,政府将不会承认其大使身份,并不再受公约的保护,但基于不得侵入使馆条规,只要姜哲在48小时期限结束后仍呆在使馆内足不出户,大马政府也无法对姜哲采取任何行动。
大马目前只有不承认以色列,和以色列没有外交关系。
不受欢迎人物意义
不受欢迎人物(拉丁语Persona non grata)是来自《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第9条文的外交词。该条文阐明,接受国(此事件中的大马角色)可在任何时候,无需解释的宣布大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物”;被列为“不受欢迎人物”的人会被拒绝入境,并可被遣返来源地。若已入境者则会被下令限时自动出境。
若派遣国(此事件中的朝鲜角色)拒绝或不在相当期间内将“不受欢迎人物”引渡回国,接受国将拒绝承认该员为使馆人员。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重要条文:
第29条文: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签署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遭到任何侵犯。
第31条文:外交代表在签署国内可豁免于该国刑事、民事及行政管辖,除了不动产诉讼、以私人身份立遗嘱、继承人等相关事件诉讼以及商务活动诉讼。
第41条文: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
该公约是于1961年4月18日由联合国草拟并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全球目前共有191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当中包括大马及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