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国民登记局呼吁人民好好保管自己的大马卡,以免遗失这个重要的证件,否则第三次遗失大马卡者,可被罚款高达1000令吉。
该局指出,根据1990年国民登记局条规第6项,大马卡持有人任何时刻都必须对自己的身份证负起责任及保管。
该局发表文告表示,遗失大马卡不仅为个人造成麻烦,更会影响国家的安全,并且为了提高人民保管身份证的意识,当局自2015年10月15日开始已提高了遗失大马卡的罚款。
第一次遗失罚款100令吉、第二次遗失将被罚款300令吉,而第三次遗失或以上将被罚款1000令吉;除了罚款以外,重新申请大马卡者也需缴付10令吉的程序费用。
国民登记局指出,若个人遗失身份证超过3次以上,该名人士将受到登记局调查与执法部官员调查,以查出遗失大马卡的原因。
当局强调,人民也不在意大马卡的重要性,许多遗失大马卡的人士在重新申请大马卡后,却没有前来国民登记局领取新的大马卡,因为他们在新的大马卡制作过程中已寻回旧的大马卡。
该局指出,这也造成了该局的困扰,因为导致当局需在3个月无人领取后销毁这些大马卡。
国民登记局表示,根据国民登记局条规第13(5)项,若任何人捡获不属于自己的大马卡,应立即交予邻近的警局及国民登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