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教总主席王超群、董总主席拿督刘利民与独立大学有限公司(独大)今日决定撤销起诉,包括前董总主席叶新田在内的17造,违反董教总教育中心(非盈利)有限公司章程一案。
今日在经过约一个半小时的内庭审讯后,高庭法官拿督刘美兰谕令3名起诉人,需支付17名答辩人2万令吉的堂费。
叶新田代表律师拉温透露,在1966年社团法令第9条文下,社团注册局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社团名义作个人起诉,因此王超群等人的控状程序有误。
另外,根据2012年法院规章第118条文,此诉讼程序应以传讯令状(Writ Saman)的方式展开,而非起诉人所采用的原诉传票(Original Saman)。
叶新田另一名代表律师菲丽达指出,在去年11月18日控方决定展开诉讼程序时,答辩方已经多次提出反对,因为起诉方并非以个人名义作出起诉。一直到今年7月15日开审之际,控方仍未撤销控状。
“所以法庭喻令他们(诉方)必须付辩方各1万令吉的赔偿。”
王超群、刘利民和独大是在2015年11月15日,针对叶新田等人在同年的10月10日召开的董教总教育中心(非盈利)有限公司特别大会上修改章程,将董总、教总和独大的代表,从原有的5人削减至2人,个人董事从10人增至25人,并让由董事部委任的董事从6人减至4人等一切议决,是不合法,应该被撤销。
根据诉状,3造将叶新田、邹寿汉、黄珊美、陈德隆、刘庆棋、李清文、蔡亚汉、叶全发、刘世全、卢金峰、陈纹达、吴治平、张光明、苏顺昌、杨天德、蔡逸平及李云桢列为第1至第17答辩人。
陈德隆向《东方日报》指出,起诉方曾入禀法庭要求将修改诉状,并更换律师后,又要求将原诉传票换成传讯令状,但辩方基于起诉方的基础出现错误,双方进行争辩后,最后法官认同了辩方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