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于大马法律在职场性骚扰课题上有漏洞和不足之处,导致受害者无处申诉。郑秋桦律师认为,凡以《刑事法典》第509条文(蓄意侮辱)和第354条文(非礼)举报的案件,是由主控官取决是否起诉。惟,多数案件因表面证据不足最后石沉大海。
人力资源部在1999年所拟定的《职场性骚扰防治准则》并没有法律效用,以及《2012年雇佣(修订)法令》第81A-G条文只提供管道,指示公司必须处理性骚扰的案件,然而并没有说明应该如何解决;即使受害者受到心理或生理伤害,也无法获得赔偿,造成许多受害者保持缄默,或选择离职,间接纵容了加害者的行为。
近日来我国法律在性骚扰这方面有极大突破。联邦法院在今年6月2日,就一宗性骚扰民事上诉案,判定性骚扰属于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提出民事诉讼,这项历史性的判决撼动法律界。
郑秋桦阐释,一个人针对另一人,持续性、故意、不合理并具有侵犯性的字眼和言行举止,让受害者心生戒备和厌恶、引起恐惧,或感到痛苦,都足以构成性骚扰。
她表示,在社交场合中,有许多无法避免的身体触碰,如手臂或肩膀;重要的是过程中,受害者的感受,以及有关行为是否持续性。“如果受害者已向加害者表达,自己不喜欢这种行为,然而对方依然持续为之,就能被起诉。”
她指出,若一次碰触是在不合理的部位,并且受害者感觉是恶意性的触摸,加害者依然可在非礼的罪名下被起诉。她解释,法庭的衡量标准是,任何正常人看到这个字眼,会明白该字眼带出来的意思,而字眼本身清楚含有性骚扰成分,就足以构成一宗性骚扰的案件。惟不同的职业领域会有不同的标准和界限,法官会衡量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控诉作出判决。
“若是言语性骚扰,需要看该字眼是否带有色情或侮辱性的字眼;若是行为举止,则需要看环境证据,受害者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去见心理医生,得到心理报告,证明自己深受侵害。”
她指出,很多受害者不愿意撕破脸,或失去饭碗,选择忍气吞声,造成加害者认为这举止并无不妥。受害者当下必须表达自己的不满,勇敢说不。
此外,她指出,由于很多性骚扰或非礼的案件都是在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受害者必须搜集证据,譬如跟身边的人申诉,或私讯对方自己的不满,以白纸黑字和环境证人来证明自己的确深受其害。
她认为,受害者忍气吞声间接纵容这种行为的发生;她鼓励受害者勇敢地向公司高层、人资部或警方投报。
嘉宾:郑秋桦律师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