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掀起莫大争议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在没有获得国家元首御准的情况下生效,惟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指出,这种事情在我国不是首次发生,而有关做法是符合联邦宪法的。
她今日在国会走廊发文告指出,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的通过并非新鲜事,同样的事情也曾在1983年及1992年发生,当时是通过修改后的联邦宪法。
文告表示,根据联邦宪法第66(3)条文,法案获得下议院及上议院通过后,就必须呈给国家元首以取得御准;第44(4A)条文则指出,若无法在30天内取得御准,该法案将自动成为法令。
“这对落实议会民主的我国来说是正常程序,而该修订案是在1983年8月1日由时任首相敦马哈迪提呈并在国会下议院获得通过。”
她在记者会上指出,既然联邦宪法如此阐明,就没有侵犯马来统治者理事会权限的问题。“这没有什么违宪的问题,我反而要请林吉祥认真读一读联邦宪法,有时候他的记忆并不牢靠。”
询及马来统治者理事会要求政府修改有关法令之事,她则表示,她不了解马来统治者理事会支持或不支持该法令的原因,但根据宪法,该法令是要取得国家元首御准,与马来统治者理事会没有关系。
至于该法令会否在近期提呈修正案,阿莎丽娜回应说,“我不知情,我不是负责提呈这个法案的部长。”
未决定生效日期
另一方面,首相署部长南希苏克丽指出,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目前仍择定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的生效日期。
她说,根据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第1(2)条文,该法令只有在纳吉择定日期后生效,并宪报颁布有关的生效日期。
南希苏克丽今天发表声明,详细讲解国会通过一项法案的程序。
政府在上周二(7日),在未经国家元首御准下,直接让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在宪报上公布,正式生效成为法令。
国安会法最主要的争议,便是被认为已经侵蚀了马来统治者的权力,因为在此之前,只有国家元首有权颁布紧急状态。
该法令阐明,首相在不需国家元首御准下,就能宣布把某个地区列为“安全区”时,该地将会进入紧急状态长达6个月,而6个月后是否继续紧急状仍取决于首相的决定。
一旦国家安全理事会开始控制被列为安全区的地区时,安全部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拘捕任何一个被怀疑是嫌犯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