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台湾捷运站发生随机砍人造成4死24伤震惊各界。今年3月28日,4岁女童“小灯泡”被人以菜刀割喉。在本月5日,大马槟城也发生一起随即杀人事件,一名老翁被刀从后背刺死。
这3宗案件,最后都被视为犯人干案时精神失常。究竟精神病患是否需负上法律责任?精神病是否可成为摆脱罪行的理由?
周本兴律师解释,刑事案内的嫌犯被控谋杀前,检控方必须证明嫌犯的犯罪行为,即致死他人,还有证明嫌犯的犯罪意图。
他说,根据刑事法典第84条文,即心智不健全者所行动,是可以作为精神失常者在干下谋杀案后的辩护理由。
“第84条文清楚的表达,一个因精神失常而无法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或不了解该行为是错误或犯法的人,他的举动即不是罪行。”
周本兴说,一个嫌犯被带上法庭后,控状在念出后,法庭就有责任观察嫌犯是否了解控状内容。一旦法官觉得嫌犯有问题,就能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24条文,谕令将嫌犯带到精神病院接受观察一个月。
他说,医生也有权将观察时间延长最多3个月。他解释,如果嫌犯的精神状况真的出现问题,是不能够接受审讯的,因为嫌犯根本不了解控状的内容。
他指出,在大马法律下,精神病院的医药报告,只是一份专家意见,法庭有权拒绝或接纳。
“医药报告必须是书面,不能是口头,提交给法官做考量。一旦医生判断嫌犯精神失常,无法了解控状的话,法官则会下判将犯人送往精神病院,直到精神恢复正常,能够明白控状和一切司法程序,才能够合格抗辩。”
周本兴表示,除了以医护人员的精神病报告作为考量之一,法庭仍会视乎不同的因素进行考量,如嫌犯是否有预谋干案;犯罪后是否有掩盖罪行和逃避警方逮捕的举动;受害者伤势;嫌犯是否是有过度和不正常的暴力以及攻击事件的长度等等。
他说,一般上,如果以精神病为抗辩的理由,法庭有必要知道,嫌犯是有意图干案。因为嫌犯是有意图干案的话,就一定是清醒的情况下,才能有一系列的举动。
嘉宾DJ:周本兴律师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