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天然资源及环境部今日提呈《2016年森林研究院法案》一读,允许森林研究院更独立地运作,并直接投入商业活动,将本身所研究的成果商业化。
法案指出,基于之前的法令所约束,森林研究院无法将本身的研究成果商业化,只能另外委派公司来进行,并从中抽取3至5%的佣金。法案说,这使得森林研究院需依赖政府拨款来营运。
政府期望,随著森林研究院朝商业化发展,可自行承担30%的营运费用。法案也允许森林研究院,与其他国内及国际的研究机构合作;森林研究院也有权设立新的分院及研究中心。法案阐明,部长有权依据法律,向森林研究院发出指示,该研究院也必须向部长提呈年度及财务报告。
一旦《森林研究院法令》生效,《1985年大马森研究及发展局法令》将废除。森林研究院原本是由森林研究及发展局管辖,新法令生效后,森林研究及发展局将解散,并由森林研究院接管该局的权力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