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5日讯)印裔妇女英迪拉与改信伊斯兰教前夫莫哈末里端之间的改教争子案;上诉庭今日裁决,民事庭无权审理改教案,至于是否使用“正确的方式”来取得改教证据,已是无关紧要的问题。
上诉庭今日在书面判词中裁决,就算改教证书是由改教注册官(Registrar of Mualaf)所发出,并非由伊斯兰法庭发出,必须要通过伊斯兰法庭来挑战该“证书”。
有鉴于此,上诉庭批准政府针对怡保高庭裁决提出的上诉;怡保高庭早前已推翻其3名孩子的改教证书。
上诉庭法官巴里亚尤索夫撰写大部分的判词;法官巴达利亚沙哈密在判词中指出,这宗改教案纯属“宗教”,因此这是伊斯兰法庭的专属司法权。
巴里亚尤索夫指,针对怡保高庭裁决这项改教,不符合2004年霹雳伊斯兰教行政法,他认为,高庭的这项裁决,是不正确的。
他今日在长达38页的判词中指出,事实上,改教注册官发出证书,也就意味著注册官满意这项改教。
另外,法官哈密阿布峇卡在其长达74页的判词中指出,在民事法庭挑战一个有缺陷的证书,是正确的做法,因为主要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到伊斯兰法庭。
“如果所要决定的问题是涉及穆斯林及非穆斯林的,其司法权并不在于伊斯兰法庭;根据常理判断,这是属于民事法庭的。”
另外,法官哈密苏丹指出,改教注册官所发出的证书是“无效”的,因这项发出已违反《2004年霹雳伊斯兰教行政法》第96条文以及106条文。
他指出,第96条文仅允许要改教的人士提出申请、而第106条文则阐明,未成年人必须获得监护人许可才能改教。
“孩子并没有提出(改教)申请,且没有获得父母的允许,没有宣读入教宣誓词(Kalimah Syahadah)。”
英迪拉将上诉
另一方面,英迪拉的代表律师古拉告诉《大马内幕者》,将针对上诉庭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庭早前已裁决,民事法庭无权审理改教案,推翻怡保高庭宣判印裔妇女英迪拉前夫单方面为孩子改教无效的裁决。
2009年,英迪拉与前夫莫哈末里端(原名柏南那登)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前夫擅自取走3名孩子的报生纸,并用一天的时间从伊斯兰法庭取得单方面庭令,将孩子改信伊斯兰教和取得他们的抚养权。
英迪拉因此入禀怡保民事法庭,起诉霹雳州改教主簿官、霹雳州宗教局总监、州和中央政府以及其前夫。
怡保高庭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裁决,英迪拉可重新取得3名孩子的抚养权,但前夫不愿遵从庭令,及不愿交出当时年仅11个月大的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