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大马华食消费者协会指出,商家征收服务费是一种强逼性小费,缺乏法律基础,政府应该在最短时间内给商家下达明确指示,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该协会主席萧志明说:“服务税和服务费是两项不同的!服务税是政府税收,如今已经被消费税取代。服务费是商家征收的费用,是一项强逼性小费,没有任何法律立场的。”
“《价格控制和反暴利法令》已经给予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权力决定服务费定额,希望贸消部能够尽量短期内给商家一个明确的条例和消费者权益更有效的保护。”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一般商家都会向消费者征收5%至10%的服务费。消费者同意,当进入餐厅消费时,双方已进入合约的关系,同时间也要确保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到保护,而这合约是公平合理的。
“一些餐厅向消费者收10%服务费却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有些餐厅连点餐也需要消费者自己来,这些快餐店模式向消费者收服务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
根据《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12条的误导性标价,如果商家收费不符合其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他指出,《消费者保护法令》第16条的征求收费却没有提供服务指出,若商家征收服务费,却没有提供应有的服务,消费者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