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2015年防范罪案(修正)法案》纳入新条文,保证民众不会因个人政治理念,而在该法案下受对付。
内政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5年防范罪案(修正)法案》,修改法案第4条文(2)阐明,任何民众将不会因为个人政治理念及参与政治活动,而遭到逮捕或扣留。
法案也指出,只要符合《1966年社团法令》,一个人所持有的政治理念或立场,以及参与政治活动等,都是属于合法行为。
“在《1966年社团法令》下,任何人有权成为任何政党党员及为该政党效劳;参与政党活动及党内事务;表达对政府的立场及意见;以及对政府采取行动。”
内政部也修改该法案第3(1)条文,说明在《防范罪案法令》下被逮捕的人士,警方必须在逮捕的7天内,向总检察署请示进一步行动。
根据原有法令相关条文,一名警员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任何一人有理由被怀疑,曾涉嫌做出任何抵触该法令行为的民众。
该修正案也指出,只有得到主控官的书面声明指,当局掌握充实的证据,否则任何在《防范罪案法令》下遭逮捕的民众,必须在他被控上法庭前的扣留期限内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