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为了杜绝人们参与恐怖或武装活动,内政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案》一读,根据该法案,任何在国内非法提供及接受武装训练的人士,可被判坐牢30年及罚款。
该法案指出,任何人提供或参与枪械或炸弹制作训练者,都可在这项条文受到对付。
法案说,出席这些非法武装训练的活动,就算没有接受训练,仅成为旁观者,会面对坐牢10年及罚款的惩罚。
就算训练活动的地点位于大马以外的地区,参与者也同样会受罚。
过境恐嫌监30年
法案说,试图到外国从事恐怖活动,或过境大马以通往第三国家从事恐怖活动者,可坐牢30年。
匿藏、供应、展示、派发及销售含有恐怖主义内容者,可被判坐牢7年。这些物品,包括刊物、旗帜、任何含有标志的物件,以及任何出版品。
此外,为恐怖主义者提供载送服务,可被判坐牢30年。
所谓载送服务,包括让恐怖组织到特定地点进行袭击,或运送特定器材。
法案指出,任何人在知情之下,或深信他们的协助可以帮助壮大恐怖组织的活动,并继续给予支持,他们将会在这项条文下受罚。
法案说,为恐怖主义者提供援助,可被判坐牢7年。
另一方面,《2015年对抗国外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案》,则赋予内政部权力,撤销恐怖活动者的旅游证件。
法案指出,任何大马人或过境大马的外国人在大马以外的地区从事恐怖活动,内政部都有权撤销他们的旅游证件。
法案说,内政部长只要相信,有外国人到大马来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及支持外国恐怖组织活动,他可以依据总警长的要求,指示外国公民交出国际护照等旅游文件长达14天。
法案指出,如果有关人士没有马上交出国际护照或旅游文件,警方不但可以没收其旅游证件,这名人士也可被判坐牢最高2年。
被告潜逃 法官可续审下判
《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修改现有条文,允许法官在被告畏罪潜逃后,审讯继续进行并下判。
法案指出,一旦被告潜逃之后,除了死刑及终身监禁的判决外,法官可以在被告不在场情况下判。
这项修正是基于一些法庭案件,在开审前或审讯期间,罪犯已经畏罪潜逃。
法案允许法官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案件的审理过程,尽早让案情审结。
法案也指出,为了对付黑帮组织,熟悉黑帮组织结构的专家,他们对于相关组织的仪式、标志、手势的所做出的报告,可作为呈堂证据。
法案说,有关的报告,主要是作为指证特定人士确实是特定黑帮组织的成员。
为了鼓励公众踊跃参与打击罪犯,法案也提高赏金,以奖励成功协助警方捉拿罪犯的人士,赏金从之前的100令吉,提高至1000令吉至1万令吉之间。
法案也指出,有关赏金将改由内政部长发出。在此之前,是由法官决定发出这笔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