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强调,随著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废除及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的生效,“非法集会”一词在法律上已经站不住脚,警方不应再以“非法集会”为理由对付参与集会的人士。
人权委员会指出,根据和平集会法令,集会举办者不再需要再向警方申请准证,只需通知相关地区的警区主任即可。
在今日提呈国会下议院的《2014年人权委员会报告》指出,和平集会法令自2012年4月23日生效以来,不曾有过任何因为举办集会引发的严重事故。
“尽管如此,在2014年6月22日,大约1000名公众在关丹参与绿色集会,表达对莱纳斯稀土厂的不满,结果在这场集会中,共有16人包括一名外籍人士遭警方逮捕。”
报告说,集会参与者较后向人权委员会投诉,警方在这起事件中行使不必要的暴力,有人则指称,他们在被扣留期间遭到虐待。
4集会和平进行
“人权委员会也接获投诉,一批参与者在警局外等待16人释放时,受到流氓攻击,警方竟然关上大门,不给予任何庇护。
报告指出,人权委员会已针对这起事故向警方查询,警方的回应是,这批集会者触犯和平集会法令,警方不得不采取行动。
“警方也指称,会开档调查集会者指扣留期间遭警方虐待、流氓攻击,以及警方没有适时援助的投诉。”
报告表示,人权委员会也欢迎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发表声明承诺,将改善联邦后备队(FRU)维持公共秩序时所采取的标准作业程序,改善的程序包括减少后备队员的人员及更严格的约束水炮及催泪弹的使用。
人权委员会说,该会在2014年派员到现场观察4场和平集会,包括在5月1日举行的劳动节集会、8月23日的反强奸集会、9月10日的反对水坝集会,以及10月16日律师公会举办的“和平与自由之行”集会。这4场集会都能和平进行,警方也从旁协助让集会顺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