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18名董总中委欲在本月20日召开特别中委会议,掀起新一轮风波,董总主席叶新田今日发律师信给秘书长傅振荃,限令他撤回于1月6日以秘书长身份发出召开董总中委会特别会议的通告,否则将采取适当的行动对付。
叶新田在律师信中指出,据董总章程第6.3.3项,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是主席的权利,秘书长在章程中是没权利发出召开这项会议的通告,因此傅振荃所发的会议通告是违章违法及无效的。
傅振荃1月6日发出上述会议通告的议程,是要讨论及通过解散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会,以及重新复选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职务。
傅振荃在上述会议通告中说,他是应17位中央委员的要求,决定于1月20日召开这项特别会议,因为主席叶新田订于1月17日召开的中委会议,并没有把解散及重选现届常务委员会的事项列入议程。
叶新田也在致给傅振荃的律师信中指出,董总章程注明中央委员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任期为4年,中央委员会无权解散常委会重选,因此不能列入议讨论。
叶新田的律师信限令傅振荃必须在1月12日下午5时撤回召开上述特别中委会议的通告,否则将采取适当行动对付他及17名中委。
集体决定召开
8名董总常委与18名中委分别在11月27日和12月29日联署,要求叶新田解散董总中委会及常委会,要求把提案列入中委会议。
叶新田在收到第一次的联署要求后,宣布展延原定于12月13日的会议,过后决定在1月17日召开中委会议,但拒把解散并复选常委会的提案列入会议议程。
如今当权派与改革派针对董总章程各执一词,傅振荃是引用章程第9.3项,即特别中委会会议是由中委讨论及决定,才召开,借此解释有关中委会会议非一人的决定,而是集体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