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从1979年的一张地图开始。
南沙群岛主权争议,是当代世界最复杂的主权争议之一,另一个足以媲美之的是北极主权争议。
1979年12月21日,马来西亚在宪报颁布一张涵盖南沙群岛的新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地图。隔年6月,外交部政务次长莫哈末卡欣阿末在下议院承认,新地图引来了印尼、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和菲律宾的外交抗议。这些国家早已在1979年前,对相关地区提出主权主张。
颁布此地图后,标志著马来西亚正式加入竞逐南沙群岛主权的俱乐部。出乎预料的是,英国也对马来西亚的主张提出外交抗议。
1980年8月和1981年5月,英国代表汶莱(汶莱于1984年才独立建国)向马来西亚提出外交抗议,接著英国于1983年1月1日颁布《汶莱渔业法令》向南中国海划出一片70海里乘265海里,面积约1万8550平方海里的渔业区,同时对区内的唯一礁盘——Terumbu Samarang Barat Kecil提出主权声索,这些都与马来西亚画出的砂拉越和沙巴专属经济区重叠。
面对各国的抗议,时任外交部政务次长莫哈末卡欣阿末指出,本国态度和立场是反对有关国家的声索,并已通知相关国家愿意以和平及双边谈判方式解决争议。
一边厢马来西亚外交部努力应付各国的外交抗议,另一边厢政府加紧对南沙海域和地物的控制。1980年4月,政府颁布了另一份宪报提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
随后马来西亚在1983年5月派遣2名军官和25名士兵正式占领拉央拉央礁,1986年11月各别派遣1名军官和8名士兵占领曼达尼礁(Mantani),以及1名军官和8名士兵占领乌比礁(Ubi)。1999年4月,马来西亚再派遣士兵占领昔布礁(Siput)和博宁礁(Peninjau)。
另两个在新地图内、马来西亚主张拥有的拉撒玛娜礁(Laksamana)和小安波娜岛(Amboyna Kecil),却因为早已被越南和菲律宾占领,因此无法占领之。
五种获得新领土方式
可以这么说,1979年12月21日是个分水岭。在此之前,马来西亚对上述占领的南沙地物没有提出主权主张,在这之后不光提出,甚至还占领了,这些都成为了马来西亚的新领土。
然而,新领土不会无中生有。国际法权威《奥本海国际法》指出五种获得新领土方式,即割让、占领、灭亡、添附和时效占领。那马来西亚是依据什么国际法拥有南沙新领土?
1992年7月29日,外交部副部长阿都拉法兹尔仄旺在国会下议院说,中国和台湾以历史理由对整个南沙群岛提出主张、越南提出从前宗主国法国继承有关地区主权,菲律宾则以发现无主的自由地为理由对部分南沙群岛提出主张,而汶莱以该地区属于其大陆架一部分的理由提出主张。对于上述5方的主张,马来西亚的立场是完全反对和不接受任何一方的主张。
1998年3月,副外长重申:“该群岛和礁石属于马来西亚主权,马来西亚在过去曾确认其管辖权……它们位于马来西亚的大陆架之内,而马来西亚于1979年12月21日正式颁布马来西亚新地图时,就宣示了拥有它们的主权……该主权声索符合了1958年日内瓦公约有关领海和大陆架界限,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乃至其他国际惯例。”
在审视外交部正副部长的说词后,我们可以发现两点。
第一点,马来西亚提出依据1958年联合国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其允许了“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之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因而大马拥有南沙新领土。这些新领土是不是无主地,或者是已被其他国家优先主张拥有,则不是马来西亚关注的事。
第二点,说词证明了马来西亚占领的新领土不是从其他国家割让过来、不是占领其他国家的领土、不是其他国家灭亡后出现的无主地,也不是人工填造或自然界突然冒出的地物,故不能算作是添附领土。
不是割让、占领、灭亡和添附,那只有时效占领可描述马来西亚的行为。
无法获得多数认同
依据《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91页,时效占领的定义:“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然而,获得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法原则是,陆地统治海洋,不是海洋统治陆地。意思是,各国不能随意出版一张地图在海域上画个边界线,然后武断地声称边界线海域内的岛礁属于自己的,领土的拥有必须符合《奥本海国际法》的五大原则。再者,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大陆架公约》没有阐明其允许签约国可以使用之来声索岛礁主权。
有鉴于此,马来西亚依据《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对南沙地物提出主权主张,并没有获得绝大部分国际法学者的认同。
甚至,马来西亚国际关系学者和前海军准将苏达基(Sutarji Kasmin)也认同马来西亚的主权主张很薄弱。苏达基于1996年在《Pemikir》杂志发文说,马来西亚必须收集更多证据证明所主张的岛礁属于无主地、提升该岛礁成可支撑人类生活的自然岛及移居公民和民事公共服务,以巩固薄弱的主张。
另一位学者里察查曼尼(Rizal Zamani Idris)于2006年11月参与国家档案局主办的“沙巴州界限研究工作坊”发表的论文指出,国际法院裁决清楚显示单纯依靠颁布地图方式对某地区提出声索是非常不足够的,因而“在把争议带上国际法院进行仲裁前,马来西亚需要继续努力寻找相关历史资料以巩固其主张”。
低调行使主权
马来西亚的国际法依据基础薄弱,且又受到其他的国家抗议,如要继续拥有新领土,就必须加强《奥本海国际法》的时效占领效力。
时效占领的原则是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那要如何贯彻之?越南和菲律宾在南沙贯彻的政策是冲突性和高姿态,因而经常受到其他争议国的抗议。换言之,经常受到他国的外交抗议干扰。
相反的,马来西亚保持低调的政策,比越南和菲律宾受到最少的他国外交抗议,且允许了马来西亚连续地行使主权。
譬如,从1960年代至今,外国油气公司必须得到马来西亚政府的批准,才能在相关海域勘探和开采油气资源,这巩固了外国认同该海域属于大马的国际认知。同时,外国人必须要承认拉央拉央礁属于马来西亚,方能前往拉央拉央礁旅游和潜水。
随著时间的推移,这些在行使主权操作下累积起来的政府官方审批文献和事实,将会巩固马来西亚的时效占领的合法性。未来若出现国际诉讼抗争,这些文献将成为的重要依据。
本文部分内容改写自蓝中华:《南沙主权争议:马来西亚法理依据与挑战》,《马来西亚外交与国防》,华社研究中心出版,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