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介入董总风波到现在,张守江律师从没正面回应叶邹领导董总和华教运动造成的许多弊政与倒退,乃至于误导群众与犯下错误决策的事实,只是千方百计以法律专家身份从董总章程和法律知识上大做文章。
张律师为叶新田演讲,当叶新田的辩护士,自认热爱华教,每每指责罗志昌、郑自勉和我是欠缺论据的评论人,加上刚刚被他列为令人啼笑皆非的谢春荣律师,俨然只有他一个人最了解教育法令和最爱护华教的样子。
张先生对董总章程的曲解和对教育法令的认知偏差,做出片面解释,即是他选择解释部分条文,又刻意避开一些重要条文,再造一些似是而非的文献根据,大放愚惑众氓之厥辞,使董总风波升级成华教危机,其咎难辞。
一、5A.9条文不是对主席或各要职的任期规定
张先生各处讲演和回应郑自勉的文章,引述董总章程5A.9条,说中委和常委任期原文是shallbe“for”4years,就是保障4年任期,不可中途换人,除非是辞职。他进而推论,4年任期是主席和各要职的保障任期。
谢春荣已经指出,这一条的英文版原文,只是“shallbefour(4)years”,却绝找不到一个“for”字在shallbe和four(4)years之间,证明这个多出的“for”字,纯是张律师添字解经。他以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擅自修改董总章程的原文,以达到他死硬坚持主席任期必须是4年的假论证。
限制任期
潘永强博士也说,章程5A.9规定中委和常委是限制任期,并不是固定或保证任期4年。原因很简单,任一州的中委或被委任的中委或常委,可因州董联的改选或被委后的各种因素而变动,包括辞职和各种理由被中止其职务,所以这不是组织上的保障任期,只能是一届中委会的最长任期期限。至于此条文是明文规定或含蓄规定为4年,实非重点。
中委会是由会员大会中选出的中委州与非中委州共25名代表组成,经复选后12名担任主要职务者组成常委会,和稍后由主席及中委会委任7位中委及3位常委。显然,被州董联会委派出任董总中委者,或中途才被委任,也可因中途被换而没能做足4年的,像彭亨原董联会主席卢宇廷和叶新田中途委任的李清文与张志开常委。
敬请注意,5A.9条文并没说明是主席与秘书长等各职务的任期为4年。更重要的是,董总章程中,根本没有任何一项条文有说明主席或秘书长各主要职务的任期是4年。
所以主席与各职务的任期可以因各种原因,包括因辞职(像黄循积的副主席职)或不被州董联或中委会支持而被更换的中委而中途出局。这半年来两派各自呈上的不同中委与常委名单,就足以证明中委和常委都是没有任何保障任期的。
由此可证,张先生先避开谢春荣这条章程的指正,再扩大强套条文,硬是坐实主席和各要职须任满4年,不可中途改选或改变的谬论,只能反映他的法律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
二、5A.3明文副主席顺位可以召开和主持各种会议
章程5A条文是对主席以下各主要职务者的职权规定,包括主席、署理和副主席职权的规定,基本是呈现一种顺位接替职权的方式,即当主席因各种缘故未克执行其职权时,由署理接替;主席和署理因事故未克执行职权时,则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中推举一位副主席执行之(5A.3)。
当叶新田和邹寿汉因各种缘故未克执行召开会议时,顺序当由中常委推举的一位副主席执行其职权,不是顺理成章的吗?我们都知道,世界各国,上至国王王位继承权,或总统制国家的总统职权,都有第一顺位至于十几顺位接替最高职位和职权的法令规定。董总章程5A条以下的各主要职权的接替规定,不外如此。
我们清楚的看到,张守江只讲主席召开和主持会议的权力(5A.1),但他绝对不提署理(5A.2)或副主席之一(5A.3),可以在主席未能覆行其职权时,接替主席的所有职权。
现实也会产生这种情况,即职位可以接替,职权也就自然被接替。例如,我国某州苏丹未克覆行作为苏丹的公职时,即使其王位为世袭,因不能避免的公职需要,依法乃由其子接任其苏丹职权,原苏丹则告老退位。美国肯尼迪总统遇刺,而由副总统接掌大权,其道理一样。
谬证主席权限
三、曲解5.3.1条,谬证主席是唯一会议主持人
至于主持各会议者,即会议的主席一定或必须是原中央委员会或常委会的主席,即张先生再三强调的5.3.1条的规定,就是必须从5.2.3条选出的主席来主持会议吗?我认为,此说没有论据。张先生刻意曲解5.3.1条文。
这一条文是5.3常委会下的3项次条文的第一项,它只是说明中央常务委员会是由什么人组成,跟5.2中央委员会共9项次条文说明组成中央委会员的方式一样,都不是用来解释谁主持会议的。
其实,章程第5条全部次条文说明的只是有关组织的三个层级,即是从会员大会(5.1)到中央委员会(5.2)到中央常委会(5.3)的组织构成,不涉及任何会议。因此,无论5.2或5.3条文,都只是分别说明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委会的组成方式,绝对不能拿来推论证明主席是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委会的唯一主席人选的依据。这是张先生有意误导。
因此,若提到主持会议的人与权力时,我们还是得考虑5A职权条文下对各主要职务者的职权和顺位接替原则的相关规定,即当叶新田和邹寿汉再三拒绝召开各种会议时,当由一位副主席在常委授权下召开并主持会议。
其次,各种会议,包括会员大会、特大、中央委员会和常委会议,应回到章程第6条对各种会议的规定来检查。第6条规定主席必须召开各项会议,同时6.5条各种会议的次条文都明文规定,主席得定期开会,如果主席基于各种原因不能覆行其开会的职权时,乃至于拒绝开会时,当然又要回到章程5A条文下各主要职务的职权接替顺位来处理了,即署理或其中一位副主席都可以是作为会议的主席人选。
最后,请教张先生,某一组织的章程跟董总章程几乎一样,其主席和署理不幸意外走人,难道这个组织会因为没有第一、二当家来召开主持会议,包括重选的会员大会而被迫必须自动解散,还是由其副主席顺序完成组织的重选轮替呢?
我至今不能明白,张先生到处游说,是为了保卫叶新田的董总主席职位,还是捍卫华教,抑或别有其他目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