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了张守江反驳郑自勉的大作《张守江向郑自勉先生进一言》(原刊于《诗华日报》,后转载于《赤道论坛》网站),本人认为张守江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误区,特胪列如下,希望得以正视听:
误区(一):多数人不一定对,少数人不一定是错。
张守江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及政治人物,竟然不懂权力(power)及权利(right)的区分,令人大跌眼镜。在实施议会民主的社会,权力归大多数,选谁来做某一团体的主席,当然是由有关团体的会员来决定,这必然是多数决,不可能是少数决,否则,这团体将无法进行选举决定谁是主席。
至于权利,用于人类社会,就是指人权。人权问题,尤其是少数社群的权利问题,当然不适用多数决,而必须通过法律的制定来加以保障。
当年林连玉及林晃昇等先贤捍卫我国少数社群接受母语教育的权利,正如早年南非黑人反对白人歧视和剥夺基本权利一样,他们当然是正义的。这跟今天解散及重选董总中央委员会风牛马不相及。叶新田应不应该继续做主席,当然是要由董总13个会员多数决。
误区(二):中央委员会任期为4年,就必须4年任满才能选举。
弦外之音
张守江例举董总章程5A.9条文及新加坡上诉庭在海南会馆一案(Phua Kiah Mai & Anor vs Foo Jong Peng & 27 Ors (2012) SG HC 14)的判决来支持他似是而非的立论。对于张守江的这些论点,点驳如下:
a)董总章程第5A.9条清楚地写著:中委委员会及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shall be four years”,但张守江在论述时把它改成“shall be for four years”,不知有什么弦外之音?“shall be four years”显然只是规定任期为四年,并没有一定要4年任满才能选举的意思。吉隆坡高庭在叶新田起诉傅振荃一案的判词中,也认为,第5A.9条文,只是为任期设限,没其他意思。
b)在叶新田起诉傅振荃等人的上诉案例里(Yap Kiam@Yap Sin Tianvs.Poh Chin Chuan&others[2NCVC-87-01/2015]),高庭其实已驳回叶新田指“必须要4年任满才能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谬论。
吉隆坡高庭在判词中引述南非判例(South Africa Case of SWD Rugbyvoetbaluneie En Ander)时说:作为一个选举机构,即该社团的成员,是有权在3年任满前撤换票选的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因此,吉隆坡高庭同意,董总的常务委员会不能享有一定必须完成4年任期的权利。
c)张守江所推崇的新加坡上诉庭对海南会馆的判决中,其实并无“必须任满才能选举”的判决。上诉庭在此案中,只是说如章程没有说明(Expressedterms),理事会的成员不能被罢免。张守江显然曲解了此判词所传达的意思。
误区(三):只有主席可以召开会议,其他理事会成员不能召开会议。
张守江又再一次引用新加坡上诉庭对海南会馆一案的判决来支持这个谬论。
其实恰恰相反,在新加坡海南会馆判例中,上诉庭是判会议对主席及秘书长的罢免违章无效,但却认为因主席不召开,由副主席自行召开的会议是合法的。上诉庭不同意只有主席才能召开会议的说法,因为票选的理事会成员,有同等参加会议的责任。
误区(四):傅振荃是秘书,没权发函召开会议,于是6月10日会议非法。
其实在张守江所引述的新加坡海南会议一案,上诉庭不止说其他理事会成员可以召开会议,还认为根据一般的社团惯例,召开会议是主席和秘书长的事。请张律师去翻一番SINGAPORELAWREPORT(2012)4,第1294页看看上诉庭怎么说,省得断章取义,误导读者。
纳吉的承诺
事实上,在吉隆坡高庭谕令叶召开董总中委会会议时也规定,如果叶不以主席召开,傅秘书长可取而代之,何来其他人无权召开之说!
误区(五):14/6/2015中委会会议不合法,因不足17人法定人数。
张守江也许不知道,董总在2013年召开特大修改章程时,曾通过“确定会议法定人数的原则”,即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其成员人数过半。那既然吉隆坡高庭谕令25人开会,其法定人数是不是应该是13人呢?虽然这个原则没被写进章程,25人的中委会会议法定人数是13人的说法,是反映了特大修改章程的意愿,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当章程没说明25人开会的法定人数时,以特大通过的这个原则来鉴定25人开会的法定人数,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
误区(六):傅振荃霸占秘书处。
根据董总章程第5A.4.1及5A.4.2条文,秘书长的职责是策划和推动会务,掌管本会一切文件和会员册及督导秘书处职员工作,向社团注册官提呈注册和会员大会会议记录。傅振荃作为秘书长,如掌控秘书处,何过之有?
误区(七):纳吉在1995年说统考60间独中的内部考试,所以关中不能考统考。
纳吉在505大选前,也承诺关中可以考统考。那关中可考统考,还是不可考统考呢?
其实,不止首相如是公开表态,甚至当时的副首相兼教长慕尤丁也做出类似承诺。纳吉以教育部长说的话可以被张守江作为依据,而纳吉以首相身份作出的承诺却不能作数呢?
今天,统考在法律上,其实是一个灰色的既成事实,独中生到今天还能考统考,完全是政治制衡的结果。据说张守江也是政治工作者,不可能看不到这个政治现实吧?
误区(八):彭亨州教育局长去函说关中不可考统考。
张守江是否知不道彭亨州教育局长发给彭亨董联会的这封信,在发出几个小时内就被教育部收回?收回的信不能作准,是非常浅显的道理,但张守江却以它作论据,显然是令人遗憾的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