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4日,槟州立法议会三读通过《2010年资讯自由法》,成为继雪州后,第二个落实资讯自由法令的州属。这项成就让槟州首长林冠英感到自豪,并不时在各场合传达给众人知道,甚至国会拟修改《1984年出版和印刷法令》时,林首长也建议中央政府以此为效仿对象。
林首长在2011年世界新闻日的献词中曾指明,国阵和巫统掌控的主流媒体不断以各种谎言攻击民联,更说民联政府的努力并没有被主流媒体报道,因被封锁媒体自由的巫统和国阵成员党控制了。因此,槟州议会通过了资讯自由法,制度化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可是,值得令人深思的是,槟州议会通过的资讯自由法,真的让资讯自由了吗?提升新闻自由了吗?
姑且不论法令内的种种条文,就从槟州政府对待《马来西亚前锋报》、《新海峡时报》等媒体的态度来探讨,她真的做好准备要捍卫新闻自由了?
槟州议会于2011年5月10日在林冠英的动议下,禁止《马来西亚前锋报》的记者进入州议会大厦及议会大厅采访。林冠英是针对该报于2010年11月11日指他动用了150万令吉装修他租住的洋楼的报导,而动议惩戒。当然,之前许许多多官方活动也已列明不邀请“特定”媒体,已无需在此一一细数。
还有,槟州首席部长幕僚长兼日落洞区国会议员黄泉安在2012年2月1日召开记者会,建议市议会召开“市民大会”聆听民意,当中的会议流程中清楚阐明必须让媒体采访,除了《马来西亚前锋报》、《新海峡时报》、《每日新闻》及第三电视。这种行为,不就是在杯葛媒体,妨碍新闻自由吗?
试问,一个真正新闻自由、资讯自由的社会,为何会出现杯葛媒体的举动?
自由应该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无论这些被称为被巫统控制的媒体的报导如何失实,没有任何一个单位,包括政府可以进行封杀,禁止他们采访任何官方活动,因为这已经违反了新闻自由中的采访自由!
若一家媒体的报导曾经出现任何偏差、诬蔑、捏造、诽谤的成分,受害方应该透过司法提出控诉,而不是在未来的新闻还未刊登前,就判定它的报导一定失实!
人权律师云大舜曾在去年12月11日与吉打州民青团长陈庆亮辩论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时说,“就像我不赞同土著权威组织,但我还是支持他们拥有集会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即便林冠英再如何否决、不满《马来西亚前锋报》等媒体的报导,都应该尊重他们的采访自由权,这才是真正尊重了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