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会日前提呈修改并通过保护动物法令,提高虐待动物的罪成罚款数额至最高5万令吉,保护动物组织人士支持之余,也希望尽快落实,并坦言目前国家保护与处罚机制稍嫌不足,有进步的空间!
政府早前提呈1953年动物法令修正案,把原本的200令吉罚款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改为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得到国内保护动物组织与爱护动物人士支持,并认为虽然稍显迟缓,但绝对有助于减少虐待动物案件的发生。
虐待动物的定义相当广泛,除了肉体上的虐待,弃养宠物也算是虐待动物的一种;早年斑点狗电影掀起一股饲养斑点狗热潮,往后数年的弃养潮就是著名的案例。
世界各国的保护动物法令各有不同,在德国,民众若坚持买鲜鱼回家,必须先买一颗“晕鱼丸”确保鱼类在家里宰杀时处于昏睡状态,不会感觉到痛苦;英国更制定新法,未满16岁的孩童因不够成熟而无法购买宠物,必须由家长代为购买。
按照严重程度定罪
目前英国保护动物法令计有10余条,包括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宠物法、兽医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麻醉保护法案等,法律甚至规定必须聘请专职人士对饲养食用的动物,进行“无痛宰杀”。
另外,新加坡保护动物法令阐明,被控者罚款1万令吉或监禁1年,考虑币值的问题,与我国新提呈的法令相差并不太远,让爱护动物协会成员颇为满意。
防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动物领养纠察员柯友妮拉接受《东方日报》电访时表示,原有的1953年动物法令惩罚数额已经过时数十年,对于现代人来说,根本就是不痛不痒。
“200令吉对许多人来说,根本就是九牛一毛,比驾驶超速或闯红灯还要低。”
她坦言,与世界各国比起来,我国在保护动物方面的反应较为迟缓,可说是被远远抛在后头。
“当然不是所有虐待动物者都应该被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一年,应按照其严重程度与是否有意为之而定,因为有些人可能是不小心或无意造成,至于有心虐待甚至长期施虐的主人就应该被严厉制裁。”
建议设专属部门赋予检控权
拯救流浪动物协会创办人曾昭迈也赞同提高罚款数额,并认为原本的200令吉罚款根本无法形成约束力。
“其实虐待动物的问题一直存在,只不过以前生活较为困苦,因此不少狗主养狗只为了看门,不理其健康或任由其繁殖,养不起的情况下就造成许多野狗。”
她强调,既然现在大部分人民生活较为宽裕,应该善待宠物,或为流浪猫狗结扎以杜绝过盛问题。“另外,爱吃狗肉的饕客,难道就没有其他的肉类可以吃了吗?”
“不少人也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即使看到猫狗被虐也眼不见为净,有的看不过眼时向我们投报时,却不愿上法庭指证,这就很难遏止虐待动物问题。”
另外,她认为,现有负责检举并提控虐待动物者的部门不多,而且各有其原本负责的权限,无法全力保护动物的福利。
“警方与地方政府各有其原本的工作,较难分身负责保护动物;兽医局则需照顾太多动物,从飞禽走兽到水里游的,稀有动物到猫狗鸟雀;因此在各部门分身乏术的情况下,政府应开辟多一个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保护与虐待动物的部门。”
“例如英国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就拥有调查并把案件带上庭的权力,无疑可减轻政府部门的繁重压力。”
“以往保护动物的主力都是来自民间组织出钱出力,政府可说是不闻不问,如今保护动物的声浪越来越高时,政府终于成立了该委员会,却没有纳入经验丰富的民间组织代表,让我们很失望。”
她强调,以往政府部门大部分负责提控虐待动物人士,或捕捉流浪狗并给予安乐死的任务;收留并照顾动物的任务都是民间组织负责,试问该委员会能像民间组织这般贴近问题,经验丰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