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星期三晚上宣布,废除备受争议的《1948年煽动法令》,并以新的《国家和谐法》取而代之,以强化国民团结及宗教和谐。
《1948年煽动法令》是除了已经废除的内安法令之外,最臭名昭彰的法令。这主要是党政者,特别是在马哈迪当权时,经常被滥用来消音,对付批评政府的政敌和异议分子。若说513事件后修订的《1948年煽动法令》严重压缩了马来西亚言论自由的空间,绝无言过其词。
虽然纳吉认为,普遍上大家认为《煽动法令》被利用来对付异议分子,是毫无根据的的错误认知。
但是,从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民主行动党主席卡巴星、《今日马来西亚》主编拉惹柏特拉、兴权会法律顾问乌达雅古玛皆曾在《煽动法令》下被控的案例,又说明了什么呢?
据报道,纳吉也明确表示,在新法令下,不会限制政府对付以下3项行动及行为,即使触犯以下3种情况者仍会被对付:
(1)引发憎恨、侮辱或挑起对国家元首或任何马来统治者不忠的情绪;
(2)扩大不同族群或社群之间的恶意情绪或敌意;
(3)质疑联邦宪法第3部分第151、153和181条文中所阐明保障的任何事物、权利、阶级、地位、特权或主权。
纳吉也表明,这项新法令将不会阻止人民批评政府及确保公平施政,而任何藐视法庭的举动,则交由法庭本身去按照现有的法庭程序来决定。
其实,我国有藐视法庭法,用来作保护法庭的庄严与独立性已绰绰有余。马来西亚藐视法庭的范围极广,内容并无详细界定,一般上由法官来诠译,任何举动或表述,极有可能严重妨碍司法公正,便可构成藐视法庭。在法庭上录音、漠视法庭传票、揣测案件的审讯结果、评论行将重审的案件、任何足以影响人们对法庭公正审理某宗案件的信心的言行、在法庭上喧闹,都可能构成该罪行。
纳吉指出,这项新法令是为了在捍卫人民的言论自由以及联邦宪法对人民的保障之间取得平衡,若没有这项理想的平衡,将导致人民的发言权遭到破坏,同时也导致创意的想法无法发挥。
他说,政府不能确保所有努力都能顺利进行,也不能确保最终肯定能成功,但如果没有勇气及政治意愿开始推动改变,就是一种错误。
这两段话说的掷地有声,让人肃然起敬。从废除内安法令到煽动法令,我们在在看到纳吉在推动改革方面的一些努力,如果力度不足,自然会引发民间的批判。
一些人认为,由于人民支持力量不足,导致纳吉无法放大改革步伐。个人意见恰好相反,就是因为支持力量不足,才须加强改革力度,让民间更感受到他强烈推动改革的意愿,民间自然而然便会站在他背后,变成一股无坚不毁的能量。
他强调,尽管新法令捍卫人民的言论自由,但这必须与确保国家和谐、和平以及公共安全之间必须取得平衡,一如其他奉行法治原则的国家,言论自由必须受到适当的限制,即符合联邦宪法的条款。
言论自由原本就非毫无节制,而是建立在自律基础上。政府有责任在确保国家和谐情况下,赋予人民最大言论自由的空间。但是,绝对不应该把政权影响与国家和谐混为一谈。
我们肯定欢迎这项朝向更民主发展的改革措施,但到底改革决心多坚决?改革步伐有多大?抑或又是一项换汤不换药的举措,还有待新法令拟定后,方能断言。因为,我们经常见鬼,所以怕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