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了某社团的会员大会,到了议程“复准前期会议记录”时,有会员指出会议记录不正确,必须先修正。大会主席并不否认会议记录有错,却说先复准,到议程“检讨前期议案”时才修正。当会员坚持必须先修正而不能通过不正确的会议记录时,大会主席竟交由出席者表决是否可以先复准后修正。出席者竟然也通过先复准后修正。
让我们看一个例子:某社团2012年的大会上议决组团访问泰国的友会,会议记录是“本会将在2012年组团访问泰国的友会”。但是2012年该会没有访问泰国而是访问了新加坡。会议记录正确的记录了会议的议决案,不必修正,可以复准。在议程“检讨前期议案”时,有关的负责人就必须解释没有照议决案去做的原因。
如果议决案是“去泰国”而后来却改变计划去了新加坡,会议记录居然是“议决组团去新加坡”。这就是没有正确记录会议进行的情况,而是记录了后来发生的实际情况。这是错误的会议记录,应该修正才能复准。
出席者的名字有错误或遗漏,也应该先修正或补上。不然,出席者名单上没有名字的人也可以提议或附议复准前期会议记录了。
“复准前期会议记录”并不只是确认已收到会议记录,也应该确认它的内容。一个错误百出的会议记录难道也可以复准?
有某位被称为华团章程权威人士者,曾提出以下的见解:
(一)新届理事必须先宣誓才能接管会务。
(二)一些社团规定现任理事在改选时可以不必提名而自动成为候选人。这是不可以的。
宣誓只是一种仪式而不是一个必要的程序——不像国会或州议会。许多华团或非华团从来就没有举行宣誓仪式。有举行宣誓仪式的社团,没有出席宣誓仪式的理事,事后没有补宣誓,照样是合法的理事。这种现象,在全国性的组织更普遍。
某州级的体育团体,曾在章程中规定会长必须是州秘书,此职位不必竞选,社团注册局照样批准此条例。社团章程中如果规定现任者不必提名就可以成为候选人,只能照章行事。认为此条例不合理者,只能建议修改章程,不能凭个人意见而说不可以这么做。
作者:分矢
栏名:八方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