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3年5月13日,列席在布城法庭开审坤成校友会在母校坤中董事之地位权益之上诉案。法官判决校友会败诉,并负担堂费3万令吉。
据法官判词理由:坤成学校章程无明言委派出任董事会代表及可更换代表之条文。白纸黑字证据原来这么重要。呜呼哀哉。
坤成校友会于1979年成为母校中学部团体永久赞助人之一份子。同年更被董事会委为董事,当时受委出任之董事代表为副主席并出席董事会之会议。往后则每逢任期屈满时,校友会则续委该理事代表或更换理事代表出席参选,连连中选。至2009年,共参与董事会几达30年之久,这足以证明校友会是何等地深受董事会的器重。(顺带注明:校友会所委派之理事皆不是坤中的个人永久赞助人,她是因为通过校友会之资格而被董事会接受参选的。)
2006年,因为出任董事代表之理事周秀芳向校友会呈辞代表之职权,获理事会一致接纳。随后校友会据情通知董事会有关更换代表事宜。依惯例,这是可被接纳的小事一桩。料不到董事长来函建议校友会挽留周秀芳。
校友会不接受董事会之建议后,董事会转而只承认非个人永久赞助人周秀芳之董事资格。
董事会如此认同一个没有拥有个人或永久赞助人身份的人物作为董事,根本不符合董事会的章程。但当事情暴露,面对开除或辞呈时,最后演变成法庭见之局面,这是大家都不想走的解决方案,但这就是事实,校友会的权益,就这样被无情地抹杀了,奈何!
现在上诉庭只承认周秀芳(非赞助人)中选董事,而非坤成校友会(永久赞助人)中选董事。上诉庭对此案的判决,设立了一个对华团组织运作非常不利的案例,意即一旦一个组织派出代表参与另一组织后,该组织的代表性便被该名代表所取代(骑劫),该名代表已经完全代表了自己,组织在竞选团体中完全丧失权益。这个判决严重影响一般华团的操作,叫华团,尤其是常派代表出去参与公众事务的华团,如何处理代表和团体的关系?!团体的权益怎样保障?
思想成熟的坤成人,如今为了面对如此不公平的对待,敢敢地说出了“不”。不平则鸣,我们受到社会上有识之士的大力赞赏与支持,大家都知道我们是在用鸡蛋碰石头。但坤成校友会已经尽力,虽没有成功,也完成了组织成员对我们的付托,我们有信心,有朝一日,校友会一定会获得母校董事会的追认而归队。
坤成人期待这一天的到来!祝福坤成校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