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获准有条件居家服刑的新闻,近日引起不少讨论。不过,比起争论他究竟该留在监狱高墙内还是回到自家豪宅,我更想问一个极其简单、却极具讽刺意味的问题:
23亿是人民的钱,如今要筹的5000万,难道不也同样来自人民的钱?
在涉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的案件中,高庭已经裁定纳吉25项罪名成立,涉案金额高达约23亿令吉,目前仍在上诉程序。而在另一宗已经终审定罪的SRC案中,特赦局减免后的5000万令吉罚款,成了如今居家服刑的前提条件,而巫统也随即在基层发起募捐,号召支持者协助筹款。
23亿的案件还没完全落幕,如今很讽刺的,竟然还要通过政治动员,让升斗小民一人一点帮他凑这5000万罚款?
严格来说,这笔5000万罚金并不是用来偿还23亿案件,两者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也是两宗不同的案件。但在人民常识里,讽刺之处就在这里:当年涉及的是人民的钱;现在要筹的钱,如果是由人民、党员和支持者一人一点捐出来,最终不还是人民的钱?
所以问题根本不只是“纳吉有没有5000万”,而是为什么一个面对严重法律责任的政治人物,最后的代价却又要由人民来帮他解决?
如果今天是一个普通百姓触犯法律被判刑,他有没有可能发动一场全国筹款,让大家帮他凑钱换取更方便的服刑方式?绝无可能。
无论居家服刑还是监狱服刑,原则都极其清楚:犯了罪就该服刑,法院判了什么就该依法承担。这不意味著一个政治人物因为曾经身居高位,就配享有一套超脱于普通人民的特权标准。
最令人费解的,反而是为什么直到今天,还有这么多人把纳吉当偶像崇拜?
在民主社会,支持政治人物本身没有问题,肯定其过去执政时对国家的一些贡献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支持一个人,不代表必须替他否认错误。有功可以肯定,有过就应该承担责任;不能因为他曾经做过好事,就认为严重过错都该被原谅,否则国家还要法律做什么?
犯了错就须面对法律
首相、部长、副部长、政党领袖不是圣人,他们只是人民赋予权力的公职人员,并不代表他的服务可以为他带来免罪便利。法治社会真正应该坚持的,从来不是“我支持的人永远不会错”,而是不管你是谁,只要犯了错,就必须面对法律。
今天看到23亿与5000万放在一起,真正值得思考的,不是纳吉有没有钱,而是人民到底应该如何看待政治人物与公共资金。23亿是人民的钱,5000万若由民间筹集,本质上同样是在动用人民的钱,我们为什么还要把一个政治人物供上神坛?
政治可以有立场,支持可以有感情,但法律不应该有“偶像滤镜”。错了就是错了,该服刑就服刑,该上诉就上诉,该承担的罚款与法律责任就依法承担。
至于那5000万,支持者愿意捐是其个人选择。但如果有人反问普通人民“为什么你不也帮忙捐一点”,我想很多老实纳税的人民只会回上一句:
“23亿已经是我们的钱了,现在5000万还要我们再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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