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商人早前拍摄短片,公开作出涉及政治人物及商人的严重指控,随后被控刑事诽谤。这宗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自然应交由法庭根据证据裁决。在被告被定罪之前,无罪推定仍然是刑事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原则。然而,这宗案件也再次带出一个值得社会讨论的问题:在马来西亚,公开指控一个人涉及贪污、偷钱或非法转移资金,究竟只是可能面对民事诽谤诉讼,还是也可能构成刑事罪行?
很多人对诽谤的理解,仍然停留在“讲错话,被人告,最多赔钱”的层面。事实上,马来西亚法律除了允许名誉受损者提出民事诉讼,《刑事法典》第499条及第500条也保留了刑事诽谤罪。
简单来说,一个人如果通过言语、文字、标志或其他可见表达方式,对他人作出损害名誉的指控,并具有损害对方名誉的意图,或者知道、理应知道有关言论可能造成这种后果,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便可能触犯刑事诽谤罪。根据第500条,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两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问题来了:如果我讲的是真话,是否就一定不会构成刑事诽谤?
答案并没有想像中那么简单。
《刑事法典》第499条第一项例外涉及真实指控,但法律同时提到有关发表必须为了“公共利益”(public good),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则属于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判断的问题。除此之外,第499条也规定其他例外,包括针对公务员执行公共职务的行为作出善意评论,以及对涉及公共议题的人士行为表达善意意见。
这对公共人物尤其重要。
民主社会当然必须允许人民监督掌权者。政治人物、公职人员以及与公共事务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行为理应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公众检视。媒体可以调查,人民可以质疑,评论人也可以提出尖锐批评。否则,“名誉权”很容易反过来成为压制公共监督的工具。
但是,监督与指控之间,仍然存在一道法律界线。
“我认为这项交易存在利益冲突,当局应该调查”,与“某某人偷了钱,并把钱藏到外国”,在法律上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表达。前者较接近意见、质疑或要求调查;后者则可能被理解为对具体事实甚至犯罪行为作出明确陈述。
一旦跨越这条界线,问题就不再只是“我有没有言论自由”,而是“我有什么事实基础支持这项指控”。
当然,一个人被控刑事诽谤,并不代表他所说的话必然是假的,更不代表他一定有罪。控方仍然必须依法证明控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也有权提出抗辩,并在适当情况下依赖第499条所规定的例外。最终,一切仍取决于控方证据、辩方抗辩以及法庭对法律和事实的判断。
在社交媒体时代,人人都有一支麦克风,一段几十秒的短片,可以在数小时内传播给数十万人。言论的影响力扩大了,法律风险自然也随之增加。
我们当然不应该因为害怕诽谤诉讼,就不敢监督政府或批评权贵。但同样地,公共监督也不能演变成“先指控、后找证据”。
言论自由保障我们提出问题的权利,却不等于赋予任何人毫无根据地宣告他人有罪的自由。
因此,在按下“发布”按钮之前,不妨先问自己一句:如果有一天,我必须在法庭上解释这句话,我手上究竟有什么?
这或许才是社交媒体时代,每一个拥有发言权的人都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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