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煽动法”,“修改大专法令”,“废除死刑”等,这些法律修改口号,都是政治人物喜好的政治资本之一。但是这些人权相关的“大”法律,影响个人的几率甚小。其实还有很多“微”法律,影响我们更深,而我想提出个人认为应该修改的法律,或者政府机关。
1.离异妻子追讨赡养费
在法庭启动离婚程序时,无论协议离婚还是单方离婚,法庭都会给予庭令,勒令双方尽一些责任,如赡养孩子,给赡养费,如何分配财产,或探视时间等。
不一定每次离婚都会提及赡养费,但若是在协议离婚或单方离婚庭令有提及前夫必须承担赡养费,那么前夫理应要遵照著庭令,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予前妻。当然,极少数的例子,也有前妻需给予前夫赡养费的案例。
倘若丈夫不愿意遵照庭令,那么前妻则需要雇佣律师,向法庭申请“惩戒条款”和“送审程序”,然后开庭审讯。这个过程既麻烦,又耗时耗钱,加上若前夫真的拿不起赡养费,前妻在给予法律相关费用后,又不能拿回一分半毛,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很多带著孩子的离异母亲,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独自抚养和赡养孩子,生活苦不堪言。
马来西亚政府可以参考新加坡政府在处理这样案件的做法。新加坡政府成立一个机构,倘若前夫不愿意遵从庭令交付赡养费,那么前妻可以向这个机构提出申请。而此机构,则会动用本身资源来调查前夫是不愿意给予赡养费,还是没能力。若有能力,那么这机构将代表前妻向法庭进行诉讼,让前夫遵从庭令给予赡养费。
2.屋主驱逐拖欠的租客
马来西亚法律明文规定,若是租客违反租约,拖欠租金,屋主不能“自行”处理。很多屋主咨询律师,能不能将大门锁上,或者自己扣押租客财产。简单来说,不行。
简单来说,屋主该做的,是向法庭提出诉讼,证明租客拖欠租金,然后申请“送审程序”和“驱逐令”,最后由法庭法警来执行。以上过程也是耗费精神精力和金钱。往往,在以上程序的费用,远远超过了租客所拖欠的租金,令到屋主也无可奈何。
同样的,政府也可以参考以上追讨赡养费的模式,成立机构来协助屋主追讨或驱逐。
3.刑事法典498条文
根据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498条文,任何人如果带走或引诱任何已婚女性,以便她与其他人发生通奸,将会面临最多两年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处罚。
也就是说,男性与不是妻子的已婚女性发生性行为,是属于刑事法。但是女性与不是丈夫的已婚男性发生性行为,则没有刑事责任。
这对正房妻子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法律保护男性,不让其妻子被他人引诱发生关系,却没保护女性,不让其丈夫被“小三”引诱,在男女平等的社会是个隐患。直至近几年,还是有人在此条文下被提控。
政府应该修改此条文,要么小王和小三皆负上刑事责任,要么就只是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