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卫生部副部长李文材在国会问答环节中指出,卫生部正与首相署重新研究有关自杀去除罪化(decriminalise)的落实,其中包括将刑事法典内的第305条文(教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杀),306条文(教唆自杀)及309条文(企图自杀)等除罪化,让企图自杀并接受治疗者不会受到法律对付,并对他们造成二度伤害。
笔者十分认同政府所提出的这项改革,事因刑事法典内的企图自杀条文已经是老旧殖民时代的产物,将自杀定罪的目的原本是想让人们因为畏惧法律的对付,而更加珍惜自己的生命,其中在条文309下,企图自杀者一旦被定罪,将会被监禁最高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定罪无助预防自杀
但随著社会的发展,这项条文很明显已经不再适用于现实社会,因为把企图自杀者都定罪并不会让自杀的案件减少,反而让企图自杀者在精神上承受更大的痛苦,或是在害怕自杀不遂后将受到法律对付,而对于死亡更为果断。
根据政府的统计,从2014年载至今年,全国共发生了356宗自杀案,但这都是有记录在案的数据,而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相信将会有更多。因此,政府在自杀除罪化后能更加清楚地得知和记录国内的自杀案件,并能更有效地推出辅导和治疗方式,来对症下药。
寻找有效替代方案
把自杀除罪化并非是鼓吹自杀,因为生命确实是宝贵和应该被尊重的。然而人并不会无故的选择自杀,对于患有忧郁症和情绪不稳定者,我们所应该给予的是更多的理解和关心,而不是借助他们对于法律的恐惧来解决心理上的问题。试问一个人如果连死亡不再畏惧之时,那法律的效应又会有多大呢?
法律的成立是为了守护社会秩序、个人权力和财产,反而当这项法条无法再对社会有正面影响时,就应该把其去除,并专注在其他更有效的替代方案,来减少自杀案件的发生。
生命是上苍所赐予我们最珍贵的宝物,所以我们确实珍惜生命和爱惜生命。很多时候,把事情往另一个方面、更好的角度去思考,可能就会出现转机。生活虽然充满挑战,但也不乏许多美好的时刻,学会爱惜自己和关爱社会,其实生活比我们想像中的会美满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