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国家,公路上“随随便便”出现一个大洞,或者路灯坏了,若没及时修补、修理的话,政府随时都可能会吃官司。若有人因有关失修状况而惨遭什么不幸的话,那政府可能还会被巨额索偿。
个中原因是:人民授权,且还年年缴税“养之”的政府,最大的本份就是“服务”,若其无法尽职,是会被提告,或至少被严批、惩戒、检讨的。
当然,也有某些社会,普遍上公民意识薄弱,许多人根本搞不清楚政府的角色和职责为何,甚至还以为人民应当顺从、支持、服务政府,而非政府服务人民。如此社会,当然甭期望其政府会主动诚心、虔心、悉心服务人民,某些当官者还趁机搜刮民脂民膏,借权势之便来中饱私囊,若遇到任何质疑或反对,就诉诸高压手段来恐吓、抹黑、骚扰及讨伐之。
说到垃圾问题,诚然,政府照顾人民的职责之一就是管理环境,确保其安全、整洁、有序,所以它是有权监督、惩罚任何制造污染或破坏者的。这亦是人民委托政府,并期望其认真去做的事,若监督和惩罚得不够的话,甚至还可能被声讨、提控。
然而,政府有权向举办公共活动者追讨“垃圾清理费”吗?这恐怕很具争议性。清理如此活动的垃圾,是不是本就涵盖在政府的服务范围之内?如不是,为何之前很少听到如此追讨个案?
监督和惩罚制造环境污染或破坏者的相关法规,是针对个人或如公司、社团等的单位,还是也可包括公共活动主办者?不论是或不是,其定位和界限该如何区分?公共活动主办者是有责任确保活动参与者不弄脏或弄坏公共场地或设施的吗?还是这更是政府单位,如警方、市政局执法者的责任?若是前者的话,恐怕以后打算举办大型公共活动者真得三思了,毕竟唯有权力大至如政府者,才有足够条件去严密监管公众的随机行为。
此次有集会主办者声言会把被追讨垃圾清理费之事带上法庭,不失为好办法。交由法律专家去研判,或有助于厘清问题、制定规范,这当包括严求政府交代清楚其选择性追讨清理费的理据,不然的话,人民会很无所适从。毕竟没有任何民主政府在其权能上可依“就看我喜欢”的任性来办事——那很危险。
当然,政府可能会说:只要事先获官方批准的公共活动,都不会被追讨清理费,惟我觉得这好像有点法律正义上的漏洞,有待专家解析。不过,以后若有一些获批的活动举办之后留下大堆垃圾没充分清理,或者一些没申请的活动留下垃圾之后没被追讨清理费,有关政府都可能会挨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