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宪法制定之前,曾有过一个“马来亚人民宪章草案”。大家不要误会,制定宪章草案的人,和制定当今国家实行的《马来西亚宪法》的人,不是同一批人。
制定宪章草案的人是来源于两个组织,即马来人民联合阵线(PUTERA或简称马联)和马来亚人民联合行动委员会(AMCJA或简称行委会)。
在上个世纪40年代,这两个组织是与当时的马来联邦政府(由英国殖民者控制),马来统治者(马来苏丹)和巫协(现在的巫统)这一群特权阶级唱反调的。
当时的这两个组织具有广泛的民众支持。行委会(AMCJA)是由陈祯禄(马华第一任总会长)领导,其组织成员包括马来亚民主同盟、马来亚印度国大党、马来亚新民主青年团、12个马来亚妇女联合会、马来亚抗日退伍同志会、以及强大的泛马职工联合会总会,总人数超过40万人。
而马联(PUTERA)是由马来国民党(PARTI KEBANGSAAN MELAYU MALAYA,PKMM),烈火青年团(API),农民协会,觉醒妇女团(AWAS),以及80个较小的团体组成,总人数共约15万人。
这两个拥有广泛民众支持的团体,因为不赞同当时的3个特权阶级秘密操作的《政制建议书》,从而针对性地草拟了一份他们的《马来亚人民宪章草案》。
此草案的第24条第一款规定:“马来亚应设立一联合邦立法议会,由年达十八岁逾十八岁之马来由公民(马来西亚公民)而非属于法律上无能者,采行秘密投票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之”。
此条款赋予了广大民众以选举权,而由特权阶级制定的《政制建议书》第17页第59段声称:“本委会一致认为采行广泛选举权的任何选举方式乃为时尚早,并认为在新联合邦的初期行不通”。
特权阶级不接受广泛选举权,实则是为了维护特权阶级本身的政制。在他们《政制建议书》的一些条款上也不难看出,如:“联合邦的行政权限由钦差大臣(由英皇任命的)直接执行;非事先经过英皇及各州苏丹会议之批准,以修订联合邦协定主要条款为目的之任何法令不得在联合邦立法议会上提出;各州行政权限由苏丹直接执行等等。
但无论是代表广大民众的《马来亚人民宪章草案》还是代表特权阶级的《政制建议书》,有一个共同的立场就是:“马来人的优先权不可置疑”。
当时马联和行委会是基于几个原则下,制定的《马来亚人民宪章草案》,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对马来民族的进步给予特别的照顾”,同时在相应的条款上也有早期种族固打的痕迹,如24条第七条款如是说:“在初3届议会席位中最少55%应为马来民族所保有。”
特权阶级们也有类似的原则,其中第五原则阐明:“由于各马来州由马来苏丹统治之故,马来苏丹之臣民只对马来苏丹效忠,同时此等臣民占有特别之地位。”
尘封的历史,带来的古旧的画面,被框在画面里的内容,带来了对历史的认识与对现在的反思,历史已被时间带走,现在也即将成为历史,而被时间带走,但创造历史的人包括故去的人也包括现在的我们。